(一)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接收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或者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台账的,或者未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的,或者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