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方案,编制本单位处置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三十九条(源头减量原则)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
第四十条(绿色办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医疗、教育等公共机构应当实施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一条(包装物减量)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进行回收。
第四十二条(适量点餐)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餐的醒目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
第四十三条(净菜进城)农业、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产品产地、集贸市场和超市等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四十四条(鼓励生产者责任延伸)生产者、销售者、快递企业应当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四十五条(循环利用)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处置应当提高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第七章 促进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育)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
学前教育应当把生活垃圾种类识别、收集容器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培养学龄前儿童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德育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识。
第四十七条(单位教育)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职工日常教育、管理内容,增强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识。
第四十八条(社区教育)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社区(村)宣传栏、简报等载体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结合社区(村)法制教育、节日文化娱乐等活动,组织开展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宣传教育、应知应会测试,增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识。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引导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指导、督促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