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海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日趋严格,运输处置价格趋于合理,车容车貌和偷乱倒问题得到控制,但由于末端消纳场所和处置设施的缺乏和管理不足,始终制约着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本性好转。
目前,一方面是全市建筑垃圾出土量不断上涨,一方面是全市土地资源有限,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却不断下降,同时,消纳场所与处置设施的设立,必然给周边环境带来一定污染,区政府主观上不愿意对这方面投入建设力量,导致了目前本市消纳场所与处置设施不足以支撑全市建筑垃圾的消纳,延伸出建筑垃圾乱倾倒等矛盾问题,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建立一定的补偿机制,尤其是跨区的综合补偿机制,能有效提高区的积极性,缓解目前建筑垃圾消纳的紧张局面,进而对建筑垃圾的“三化”处置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国外垃圾补偿机制情况
美国,如果由政府兴建的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等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对私有财产的价值造成损害,那么财产的所有者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补偿其损失。如果法院确认是由政府的行为导致这些财产损失的,那么可以认定政府的这些行为构成了“反向征收”,反向征收并不需要实际占有,只是源于政府行为直接导致了财产贬值。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政府需要对受到损失的私有财产所有者进行补偿。针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补偿原则,第一是津贴补偿原则,凡是给周边居民带来风险的项目,必须由政府支付津贴,用于提升当地社区的公益、环保、福利设施和服务,以此作为补偿。第二是多点原则,从一开始就提出多个可选的地点,而不是只定一个。第三是拍卖原则,就是将该项目加上津贴款项,在多个选定的地点中拍卖。先以一个津贴补偿额度作为起拍价,如果没有一个地区愿意接受,表明大家都认为,这个价格补偿不了风险。则需要将津贴额度提高,直到有一个地区愿意接受为止。建设方可以设定一个上限,超过上限后就意味着,公众认为风险极其大,大到无人能够补偿,项目应当取消。
日本,政府通过补偿金、廉价热能和电能、低房价等优惠措施对周边居民做一定的补偿,补偿对象一般为距离厂区1公里范围内的居民,除项目占地的征地补偿外,焚烧厂的环境补偿主要采用间接补偿的方式,如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优惠使用等。包括厂方出资建设配套设施和政府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公共服务给予优惠等。
韩国,1995年即制定了“促进垃圾处理设施毗邻地区援助的法案”,垃圾处理设施距离其他行政区划边界小于2公里的,需与毗邻区域政府进行协商补偿,或由国家环境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法案还规定垃圾处理企业需为毗邻地区居民提供运动设施等公共便民设施,并由企业、垃圾处理补偿地区政府、垃圾处理收费共同设立受偿居民基金,当地政府负责管理,用来提高周边居民收入和福利,补偿范围由政府和居民确定;例如一些垃圾焚烧发电厂专门聘请居住在厂区附近的4名家庭妇女担任监督员,并对焚烧厂围墙外300米范围内的居民实行环境补偿政策,给予相应补贴与用电优惠,导致出现了垃圾焚烧厂周围房价不降反升现象。
(二)国内概况
我国环境补偿相关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开展时间较早,对于森林、矿区、流域的环境补偿研究较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矿山环境保护条例》中都明确对相关领域的环境补偿提出了要求,各地相关的规章制度也较多,但对于生活垃圾领域的环境补偿研究较少,目前政策方面较为缺失。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省地级也相继发布了相关文件,如浙江省2005年下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物价局2006年下发的《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北京政府公告发布了《关于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的意见》)、广州市2012年5月《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苏州市2010年7月下发的《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2011年上海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跨区转运、处置环境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但是都是针对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的环境补偿,还没有针对建筑垃圾异地处理的补偿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