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上海公厕的运营经历了一个商办到市办的制度化,其中竞标承包的商办方式是主导形式。竞标承包最早源自于法租界。1917年,为减少公厕管理经费支出,法租界公董局将老西门菜场公厕承包给王荣记经营。合同规定:期限为5年,承包人每月须交公董局承包费5银元;按公董局规定的时间开放;承包人对如厕人施行厕纸收费,日夜负责公厕清洁消毒,用水、照明及一切修理费用。继租界公厕实行承包经营之后,华界公厕竞相仿效。1923年,华界南市南码头、唐家湾等四座公厕,由商人王鼎文承包,期限3年,包价共为350银元。1928年,上海特别市财政局将浦东、沪西、闸北等地公共厕所,统一招商承办。规定承包经营期限10年,年最低标额30万元。结果为商人庞道宗标得。
竞标承包制度规定承包方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3点:其一,按时缴费。如1930年代出台的《上海市招商承办全市公厕暨清洁所及经理清洁捐规则》规定,承办商于得标之3个月内缴纳建筑公厕保证金2万元,建筑完竣后如数发还。缴费日为每月第1日,迟交1日,加付滞纳金两千元。其二,力保清洁。务求厕所内外干净卫生,对疾病性粪便随时注意消毒清除,公厕内外墙壁不得张贴任何广告。如不能保持清洁卫生,一经查实将没收承包商1个月的承包费(从保证金里扣除)。1947年,市卫生局又规定,公有售纸公厕承包商须对厕内粪沟、地坪随时冲洗,保持厕所内外整洁;如违,每次处50万元(法币)罚金;屡犯可撤消合约。其三,禁止有伤风化及妨碍市民。承包商“应负责制止在公厕内外四周地点,发生任何有关风化之情事”,“各处公厕应免费供人使用,但对于需要便纸者,得售与之,其售价以每张中储券五元为限”,“不得对不需要买纸者强制购买”。
总之,承包人应接受卫生局指导,遵守各类卫生规章。若有违约,轻者罚款,重者则终止合约,没收担保金和保证金。当然,合约同时规定了承包方的基本权利,诸如承包商得标后,有权添设公厕设备和调换看厕夫役;若增设公厕,包商则按比例增加承包费等项。
具体运作流程:如1947年5月,市卫生局将市区137座公有公厕和70座私有公厕登报招标。投标前,投标人缴押标金500万元领取标单。标单填写投标金额后,自行密封,于开标规定时间前,投入标柜。开标场面颇为热烈,不仅由市卫生局主持,还邀市参议会、市府审计处、会计处派员监督。中标后立即签订合约。
为了竞标成功,一些承包商往往不切实际地开价,造成得标承包费过高,超过其承受能力。因而在合约签订后,承包方会不择手段地抬高价格,或者是降低卫生清洁标准等。如王卿记1947年得标费用过高后,便提高收费标准,从而引起全市售纸公厕厕工及各私有公厕业主的激烈反对。他们委托律师在《申报》上刊登《紧要启事》,声称王卿记以高于标底四倍之高额得标,是为己获益:“公厕售纸系他等生计所依,倘有不顾道德,企图夺取工作者,他等决以数百家老幼之生命作生存之奋斗。”启事刊登后,王卿记赶忙请律师和清洁所进行调解,但遭私厕业主、厕工等拒绝,无法继续承办。
其时竞标承包制度造成的另一结果,便是厕所清洁卫生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承包商往往为节约成本,尽可能限制水量,致使厕内不洁。1930年11月市卫生局3次查察民立路、乔家浜、大境路的公厕,发现厕内自来水量太小,且时常断绝,以致厕内积污遍地。同时,竞标承包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常为个别大户所把持。在“齐卢之战”后,公共租界捕房探目、帮会首领马福祺,与经营老虎灶、大名鼎鼎的阿桂姐同居,利用职务之便,拉拢租界有关人员,采用分赃方式,取得租界各公厕的承包权及粪便承包权,形成垄断局面,有“粪大王”之称。于是,其他粪商根本就无法获得承包权,只能是望厕兴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