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5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27-2012,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2.0.8、3.4.1、3.4.6、4.6.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4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了原标准的适用范围;2.修订了环境卫生车辆专用通道、储粪池、化粪池、车辆清洗站等内容;3.增加了垃圾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指标等内容;4.其他垃圾处理设施中增加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内容;5.根据新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了原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益 吴冰思 万云峰 冯蒂 吴文伟 韩振华 昝文安 余毅 谭和平 邰俊 刘竞 张文伟 王敏 李雄伟 严镝飞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郭祥信 王志国 徐海云 陈朱蕾 姚辉 张束空 严勃 宋欣幸 郭树波
1 总则
1.0.1 为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使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符合日常生活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