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可能或已经带来的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国际社会于2001年5月共同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或“公约”),旨在全球范围内淘汰、削减其生产、使用和排放。在公约已经控制的20多种POPs中,二噁英是公认毒性最强的污染物,是公约首批控制的12种污染物之一。
二噁英的削减与控制是我国履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充分借鉴吸收国际上二噁英减排的成功经验,在完善政策法规、排查重点排放源、减排工程示范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果。但二噁英不同于工业生产的多氯联苯、杀虫剂等POPs,它是在燃烧等热过程或化工生产过程中无意产生的,排放源广泛,涉及的行业众多,问题复杂,二噁英减排工作任重道远。
我国二噁英减排进展
在过去的十多年中,我国围绕二噁英的削减控制,在政策法规、新源控制、旧源减排、监测保障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有效地控制了二噁英排放的增长趋势,为持续减排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针对二噁英减排的政策陆续出台
2005年国务院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削减和控制二噁英排放的技术开发与应用列为鼓励类产业。2007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国家实施计划》(简称“《国家实施计划》”),明确了我国二噁英控制的战略目标和行动计划。
2010年环保部、外交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为我国二噁英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指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二噁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强度降低10%,基本控制二噁英排放增长趋势。
2013年环保部发布《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推行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鼓励研发的新技术和运行管理等措施。
2015年环保部发布《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出到2020年,显著降低铁矿石烧结、废物焚烧等重点行业单位产量(处理量)的二噁英排放强度,有效遏制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总量增长的趋势。
二噁英排放新源控制力度不断提高
在二噁英新源预防方面,我国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核心,通过完善各种技术政策、产品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等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对新源的控制力度。
2011年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在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水泥生产、农药建设等领域将二噁英作为评价指标。
2011年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小型焚烧炉以及再生铝、再生铜、再生锌所用的反射炉,土烧结矿、热烧结矿,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等纳入明确淘汰类;将采用元素氯或可生成元素氯化学品为漂白剂的纸浆等纳入鼓励类。
同时通过新增或修订针对新源的排放标准,促进新源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简称BAT/BEP),以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已有二噁英排放源减排步伐加快
在已有二噁英排放源减排方面,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为核心,发布了造纸工业(废纸制浆)、钢铁、氯碱工业等行业的清洁生产标准;针对重点排放源,《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每年依法公布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二噁英重点排放源企业名单;按照公约要求,遵循先试点示范、再逐步推广的原则,在造纸、钢铁、氯苯等重点行业推行BAT/BEP,降低现有源的二噁英排放量。
此外,修订和新增了一批重点行业的二噁英排放标准,使二噁英减排工作有法可依。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