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4年1月15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赵国华谷雪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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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集中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纳入本标准;
——增加了启动、关闭及事故排放的控制要求;
——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废止。
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限值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浙江大学。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