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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管理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环保报摘  发布时间:2008-8-22 11:12:38
发展要求的机构。生产企业必须要向监督机构证明其有足够的能力回收废旧产品才会被允许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根据法规,每年排放2000吨以上具有危害性垃圾的生产企业有义务事先提交垃圾处理方案,以便于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企业必须保证在生产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控制垃圾的产生,必须有措施保证垃圾能得到有效回收利用并对环境不造成危害。某些产品只有在保证其产生的垃圾可以得到符合规定的利用和处理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生产和销售。所有的企业必须有分离垃圾的装置,将废纸、玻璃、塑料以及金属等废料分开放置,保证所有的废料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再利用。
对于垃圾焚烧这类需要监督的垃圾处理行业,垃圾产生者、处理者以及有关监督机构事先会共同制定一个垃圾处理方案。监督机构承认这个处理方案后,会向垃圾产生者和处理者出具一个“垃圾清理执照”。在每次清运、分拣到垃圾焚烧直到最终进入填埋厂时,会有“跟踪单”来记录整个垃圾流动、处理的过程,以便监督这次垃圾处理是否根据拟定的处理方案进行。为了避免垃圾焚烧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德国制定了严格的废气排放标准,各垃圾焚烧厂都必须自觉地执行这一标准,为此不惜花巨资建设废气处理装置,如德国的柏林生活垃圾处理厂,就将2/3的投资用于焚烧厂的脱硫、脱磷,以避免垃圾焚烧产生二次污染。该厂二恶英的实际排放浓度仅为0.003mg/nm,远低于联邦环境标准0.1mg/nm。
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自觉性是无法保证垃圾焚烧环境效益的实现,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保证垃圾焚烧环境目标的实现。正是在德国这种强制管理和监督下,才保证垃圾焚烧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还能通过真正的减容和能源回收,最终延长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寿命;对于企业而言,严格的监督管理将垃圾焚烧的环境管理目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改变企业的生产成本改变着企业的环境行为,从而将企业的环境管理完全纳入到严格的监督管理框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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