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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管理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环保报摘  发布时间:2008-8-22 11:12:38
垃圾焚烧。
有关垃圾焚烧处理的法规演进
垃圾焚烧是德国垃圾末端处理的主要方法之一,除了遵守德国有关垃圾处理的基本法律法规之外,还遵循自身管理的法律法规。
垃圾法的第1款生活垃圾法(TASiedLungsabfall),于1986年通过,其宗旨是减少生活垃圾的填埋量。它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垃圾回收利用义务,要求剩余部分的填埋在日后也不得危害环境。对此有严格而具体的规定,但未规定具体的做法和措施。按照目前的技术水平,只有热力处理(焚烧、气化和焚烧综合法)才能满足这些要求。
垃圾法的第2款特殊垃圾法(TAS-ondepabfall),于1991年4月生效。特殊垃圾法对化学、物理、生物处理和焚烧、填埋做了严格规定。
垃圾法第3款新的生活垃圾法,于1993年6月1日生效,1993年2月联邦议院修改了1986年通过的生活垃圾法。它规定垃圾的可燃物含量小于10%才准许堆放,在填埋前须进行热力处理,填埋后不能产生和释放有毒气体,不得产生有害的渗漏水。经过一个过渡期后,垃圾中的有机物低于5%才允许填埋,且保证固体物质尤其是重金属不被雨水浸出。除规定处理方式外,还规定了社会团体在垃圾处理方面的义务。
上述三个垃圾处理的法律演进,充分体现了德国垃圾末端处理的思路演变:传统填埋一一填埋为主,其他为辅一一综合处理(焚烧、热解等),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德国垃圾焚烧管理的主要政策
德国有关垃圾管理的主要政策手段包括税收、非税收收入Itaxesandnon-taxlevies,主要包括收费、以及一些特殊的收费(fees,contributions and special levies,FMF,2000)]、财政补贴、生产者责任、押金返还制度等。由于垃圾焚烧是一个垃圾处理方法,许多有关垃圾管理的政策都是垃圾焚烧管理政策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垃圾焚烧自身的特点,也有着自己独特的相关政策。此外,垃圾焚烧作为一种能源的回收利用,还受到整个国家相关的环境、能源等方面的政策影响。德国的有关垃圾焚烧管理政策有下列几种:
环境税收德国环境政策中以能源税收改革为核心的生态税革新法案,是环境税收的典型例子。其主要的目标是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并且提高就业率。这些收入被用于非工资收入的阶层,即抚恤金或养老金的使用,以减少劳动成本,从而补偿环境的消耗。
环境税收虽然提高了能源的价格,但却以稳健的步伐推动了经济刺激手段在能源领域的应用,如开发现有的潜力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激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保存化石资源和非再生能源。德国还通过各种税收优惠鼓励垃圾焚烧发电,以促进资源再生利用。
垃圾收费(税)制度收费是指对公众设施服务的一种征税,并且这种征税可以分摊给有义务支付的单位或个人,基本目标是为这些公众设施服务筹集资金。
对垃圾收费不仅是筹集垃圾处理费用的方式之一,也表明垃圾的产生者使用处理垃圾的公共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向城市居民收费,另一类是向生产商收费(又称产品费)。对于居民收费来说,德国的各个城市的垃圾收费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户收费,以垃圾处理税或固定费率的方式收取;有的是按垃圾排放量来收。目前,大多数城市都采用按户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方式。部分城市开始试用计量收费制,按不同废物、不同量收取不同费用。
产品费的征收是德国垃圾收费政策中的重要部分。产品费属于前端性的环境管理经济手段,同产品费直接相关的法律概念是“生产者责任”或“全民责任制度”两种。产品费要求生产商对其生产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产品费的征收对于约束生产商使用过多的原材科,促进生产技术的创新,以及筹集垃圾处理资金都有较大的帮助。
据德国环保局统计,在德国被焚烧的垃圾总量中,1/4都是由于过度包装剩下的包装材料,实施垃圾收费政策,包装链企业每年仅包装废弃物回收所交的费用已经高达2.5-3亿元,不仅减少了资源浪费,也使得有限的焚烧设备能够更多地处理那些真正需要处理的无法实现减量化的垃圾。
德国采取垃圾收费政策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PPP)”区分垃圾处置者的责任划分,政府、个人都有自己的处理责任,并各自支付相应的费用,强制居民和生产商增加对垃圾的回收和处理投入,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促使居民自觉实现垃圾的回收和再利用。
在德国,对垃圾收费政策也存在以下弊端:由于无法确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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