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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欧洲城市垃圾处理的发展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8-7-8 10:44:34

1.德国和欧洲社区垃圾处理的发展过程
早在中世纪,欧洲垃圾处理的先驱者就崭露头角。那时,废水和粪便给老百姓造成健康问题,在人口较稠密的地区,情况尤为严重。于是,人们首先在废水方面采取一些措施,保护居民,防止他们患病,得瘟疫。例如,人们修建中央下水道(排水口),通过雨水将污物冲洗到江河中去。固体垃圾主要由有机物组成,通常让其在分散的小地方自然分解(腐烂)或埋入地下。有的地方则焚烧垃圾,灰烬矿物化以后回归自然。
19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程度的增加,垃圾成分日益复杂,由家庭和企业产生的垃圾往往在产生现场被焚烧,有的垃圾在焚烧过程中产生难以忍受的臭气和烟尘。垃圾中出现塑料以后,燃烧时在空气中和灰烬中产生有毒的浓缩物。问题层出不穷。
与此同时,水域和土壤受到油污、农药、可溶染料和油漆、有毒电池等新产品的严重污染。农村的问题相对而言仍然较少,问题集中在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因此,城市为了保护居民健康,免除瘟疫而成为社区垃圾处理的先行者。人们把手推车或马车改装成收集车,定时开过某几个集中地点,然后把收集的垃圾送上小型的、分散的垃圾倾倒设备,埋入居民区之外的地方,仅用土遮盖一下,有的在埋入前通常先焚烧。直到197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还有5万多个简陋的垃圾倾倒设备,用于焚烧垃圾,造成水域和土壤的化学污染,产生臭气、烟尘,啮齿类动物(老鼠、鸟雀)猖獗等问题。政界人士认识到,必须采取行动。
随着1975年第一部“垃圾清除法(AbfG)”的实施,在全德国,一种有序的垃圾经济奠定了基础。垃圾非法处理受到惩罚。
联邦和各州都建立了专业机关,对垃圾处理进行监控。州级县市承担现场处理垃圾的法律义务,必须确保各自管辖地区垃圾安全处理,确保垃圾的有序管理。
原来的垃圾清除法早已发展成为循环经济与垃圾法(KrW-/AbfG)。根据法律,首先不是单纯清除,而是在清除之前基本上将垃圾中能够回收利用的成分分离出来,只剩下要清除的部分。现在,“清除”任务成了一种现代化回收经济,在这个经济部门,许多人找到了工作,开发出高新技术,而且还在发展。在垃圾处理经济部门,也有许多个体职业。所以,垃圾处理经济现在已经成为德国一个独立的、重要的、就业人数众多的经济部门。
2.社区垃圾处理的法律框架条件
a.)到目前为止的发展情况
欧盟成立以来,所有法律层面都具备统一的立法框架条件,垃圾经济领域也一样。在最近四、五年中,环保经济,包括垃圾经济,大体上统一起来了。个别死角和根据欧洲准则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都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直接转换成各国的法律。做不到这点的成员国,将支付高额罚款。
总的来看,欧洲(特别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垃圾法可分为四个层面:
a)欧洲法(欧洲框架法典)
b)联邦法(国家框架法典)
c)联邦州法(州框架法典)
d)社区法(州级县市总则)
欧洲法和联邦法适用于全欧洲和全德国,联邦州法和社区法则明显具有德国联邦结构的特点。在16个联邦州和大约500个社区(州级县市)法规各不相同。这种状况并不总是有利于实际执法工作,而是导致各不相同的收集、运输、再利用和处理程序。
德国垃圾的核心法律是1994年颁布(1996年生效)的所谓循环经济与垃圾法(KrW-/AbfG)。这部法律包含总共大约10个专业性条例,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垃圾处理经济的原则性结构。
这部法律下面有专业性的执行条例,对每个分支都有详细规定。循环经济与垃圾法的有关条例具有法律约束力性质,不一贯遵守条例的责任人或当局将受到罚款和司法追究。
最重要的条例有:
●主管垃圾的企业责任人条例(AbfBetrV)
●垃圾经济计划与垃圾清算条例(AbfKoBiV)
●回收与清除证明条例(NachwV)
●采用欧洲垃圾目录条例(EAKV)
●净化处理后的残渣条例(AbfKIarV)
●废油条例(AIt/IV)
●包装条例(VerpackV)
●垃圾运输条例(AbfVerbrV)
●垃圾填埋条例(AbfAbIV)
●废旧木料条例(AIthoIzV)
b.)2005年以后时期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循环经济与垃圾经济的一个崭新时代将伴随2005年6月1日到来,因为从这一天起,所谓垃圾填埋条例将对家庭和工商业企业所清除的垃圾作出严格的处理规定。如果说,到目前为止对垃圾还可以进行比较简单的填埋的话,那么,从2005年起,对任何垃圾都必须进行热预处理或机械生物预处理。其逆定律是,没有一种垃圾可以不经预处理而被填埋。在德国,这一举措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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