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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与初步成效
作者:刘昌黎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8-7-7 12:00:21
合意”,三方一致同意将2000年定为“循环型社会元年”,尽早制定出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法律框架。以此为基础,日本国会2000年5月通过《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简称《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以立法的形式把建设循环型可持续发展社会作为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提出建立“环之国”,其基本目标是彻底抛弃20世纪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模式,建立一个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的循环型社会。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
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具体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法,即《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层次是两部综合性的法律,即《关于废弃物处理与清扫的法律》(简称《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法》;第三层次是政府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法规即《绿色采购法》(2000年5月制定,2001年3月实施);第四层次是关于具体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法规,包括《容器和包装物循环利用法》(1995年制定)、《家电循环利用法》(1998年6月制定,2001年4月实施)、《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2000年5月制定,2002年5月实施)、《食品循环利用法》(2000年6月制定,2001年5月实施)、《汽车循环利用法》(2002年7月制定,2005年1月实施)、《PCB特别措施法》(又称《聚苯乙烯等废弃物处理特别措施法》,2001年6月制定)、《特定产业废弃物特别措施法》(2003年6月制定)。
上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尽量限制天然资源消耗、确保资源再生利用、正确处理废弃物、促进循环型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日本循环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于2000年6月公布,2001年1月开始实施。
《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目的:一是遵照《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确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职责;二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规划、政策措施和其他有关事项,有计划地综合性地推进循环型社会发展,确保现在以及未来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保证公众的文化水平和生活水平。
《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主要内容是:
1.循环型社会的概念
所谓循环型社会,就是一个控制天然资源消费、减轻环境负荷的社会,其实现途径一是控制产品等成为废弃物,二是对已经产生的废弃物尽可能地作为资源进行适当的利用,三是对于无法利用的废弃物进行妥当处理。
2.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
(1)各行为主体要自觉地积极地参与循环型社会建设,建设一个环境负荷小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2)根据尽量减轻环境负荷的原则,建设循环型社会政策措施的优先顺序是:第一,控制废弃物产生;第二,废弃物再利用;第三,废弃物处理后再利用;第四,废弃物趁热回收;第五,废弃物妥当处理。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处理,都不能产生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3)关于与循环型社会密切相关的自然界物质,也要采取确保适当循环的政策措施。
3.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的责任
(1)国家的责任:制定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规、基本计划和综合性的政策措施,并付诸实施。
(2)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实施国家关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规、计划和政策措施;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制定促进地方循环型社会建设的相关计划和政策措施。
(3)企业的责任:承担排出者责任和扩大生产者责任。所谓承担排出者责任,是指废弃物等的排放者应该承担妥当处理废弃物的责任,这是废弃物循环利用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扩大生产者责任,就是规定生产者要在设计上下功夫,努力提高产品的耐用性,在产品上标明材质和成分,并且对一部分产品承担回收、交还和循环利用的责任。
(4)国民的责任:厉行节约,长期地使用物品;主动使用再生制品;协助废弃物的回收。
4.《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
(1)为全面而有计划地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要制订《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政策措施的基本方针;政府应该制订的综合性计划;全面地有计划地推进计划和政策措施实施的相关事项。
(2)《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每5年修改一次,修改时要根据计划的实施情况,深刻分析所取得的成绩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计划。政府要根据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改进措施,每年向国会提交作为年度报告的《循环型社会白皮书》。
(3)《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要以《环境基本法》规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
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具体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法,即《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层次是两部综合性的法律,即《关于废弃物处理与清扫的法律》(简称《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法》;第三层次是政府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法规即《绿色采购法》(2000年5月制定,2001年3月实施);第四层次是关于具体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法规,包括《容器和包装物循环利用法》(1995年制定)、《家电循环利用法》(1998年6月制定,2001年4月实施)、《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2000年5月制定,2002年5月实施)、《食品循环利用法》(2000年6月制定,2001年5月实施)、《汽车循环利用法》(2002年7月制定,2005年1月实施)、《PCB特别措施法》(又称《聚苯乙烯等废弃物处理特别措施法》,2001年6月制定)、《特定产业废弃物特别措施法》(2003年6月制定)。
上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尽量限制天然资源消耗、确保资源再生利用、正确处理废弃物、促进循环型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日本循环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于2000年6月公布,2001年1月开始实施。
《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目的:一是遵照《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确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职责;二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规划、政策措施和其他有关事项,有计划地综合性地推进循环型社会发展,确保现在以及未来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保证公众的文化水平和生活水平。
《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主要内容是:
1.循环型社会的概念
所谓循环型社会,就是一个控制天然资源消费、减轻环境负荷的社会,其实现途径一是控制产品等成为废弃物,二是对已经产生的废弃物尽可能地作为资源进行适当的利用,三是对于无法利用的废弃物进行妥当处理。
2.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
(1)各行为主体要自觉地积极地参与循环型社会建设,建设一个环境负荷小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2)根据尽量减轻环境负荷的原则,建设循环型社会政策措施的优先顺序是:第一,控制废弃物产生;第二,废弃物再利用;第三,废弃物处理后再利用;第四,废弃物趁热回收;第五,废弃物妥当处理。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处理,都不能产生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3)关于与循环型社会密切相关的自然界物质,也要采取确保适当循环的政策措施。
3.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的责任
(1)国家的责任:制定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规、基本计划和综合性的政策措施,并付诸实施。
(2)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实施国家关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规、计划和政策措施;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制定促进地方循环型社会建设的相关计划和政策措施。
(3)企业的责任:承担排出者责任和扩大生产者责任。所谓承担排出者责任,是指废弃物等的排放者应该承担妥当处理废弃物的责任,这是废弃物循环利用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扩大生产者责任,就是规定生产者要在设计上下功夫,努力提高产品的耐用性,在产品上标明材质和成分,并且对一部分产品承担回收、交还和循环利用的责任。
(4)国民的责任:厉行节约,长期地使用物品;主动使用再生制品;协助废弃物的回收。
4.《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
(1)为全面而有计划地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要制订《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政策措施的基本方针;政府应该制订的综合性计划;全面地有计划地推进计划和政策措施实施的相关事项。
(2)《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每5年修改一次,修改时要根据计划的实施情况,深刻分析所取得的成绩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计划。政府要根据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改进措施,每年向国会提交作为年度报告的《循环型社会白皮书》。
(3)《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要以《环境基本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