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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危险废物产生者的管理及启示

作者:关志刚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8-6-19 14:21:37

摘要:文章对美国现行的危险废物产生者的管理法规进行了研究,并对广州市及我国加强危险废物产生者的管理对策提出了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危险废物;产生者;管理;美国
美国环境保护署成立于1970年,但美国废物管理在1976年10月21日美国国会通过资源保持和恢复法案(简称为RCRA法案)后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虽然RCRA法案是196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处理法案(SWDA)的修正案,但它非常全面:法案禁止固体废物的露天倾倒,提供了一个全面的国家计划来鼓励城市从源头削减废弃物的产生及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安全处置;制订严格的危险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的要求来将现在和未来的风险最小化。这个法案在美国执行至今已经接近30a,并成功地控制了危险废物的污染,其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1美国对危险废物产生者的管理
在美国,危险废物管理设施是指接收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贮存或处置的设施。这些设施经常被称为处理、贮存或处置设施,或简称为TSDFs[1]。在从摇篮到坟墓的危险废物管理系统中,处理厂、贮存设施和处置场(TSD设施)是最后一环,第1环节是危险废物产生者,运输者处在第2环节,其危险废物运输行为将产生者或来源与中间目的地和最终处置联系在一起。RCRA法案制定严格的条款来管制这些环节。这些条款同时管制厂内废物管理设施。在美国大约98%的本土产生的危险废物由产生者在场内处理或处置。这些产生者是具有能够负担处理设备或流程所需贮存和处置空间的大企业。小型企业和那些挤在城区的企业,更喜欢将他们的废物运到外面的场地交给商业公司或公共拥有和运作的设施来管理。
1.1危险废物产生者的管理规定
根据RCRA法案副题C的规定,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确定他们的废物是否是危险废物和必须对废物的最终命运进行监督,并被要求要确保和完全证明他们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回收和处置前得到适当的识别、管理和处理。法案对产生者的管理程度是根据每个月份每个产生者产生废物的多少来确定的。RCRA法案定义产生者为第1个创造或制造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带入RCRA法案副题C管理系统(如将危险废物进口到美国)的人。RCRA法案一般性地明确考虑了传统的工业来源,但在一些释放事故中就变得不够明确。在场地修复行动中,对废物的产生者的识别可能是一个非常有争议性的议题、或者是非常有争议的主要起诉根据[1]。一旦废物被识别为RCRA法案定义的危险废物,它就变成RCRA法案的管理对象,产生者就要承担管理责任。美国国会和环保署认为,危险废物产生者可包括从制造活动、大学、医院到小型商业和实验室等不同类型的设施和商业类别,并相信这些不同类型的设施产生不同数量的废物所引起的环境风险程度也不同。因此,RCRA法案以1个月产生废物的数量为基础来管理产生者。结果是,产生者被分为3个种类:大数量产生者,小数量产生者和免除状态的小数量产生者。
1)大数量产生者被定义为那些产生≥1000kg/月危险废物或产生≥1kg/月剧烈危险废物的设施。1999年,美国有将近20000个。
2)小数量产生者被定义为那些产生100~1000kg/月危险废物或任何时间内累积6000kg以下危险废物的设施。1999年,美国有将近125000个小数量产生者。
3)免除状态的小数量产生者。在危险固体废物法案颁布之前,产生<100kg/月废物的设施是被免除于RCRA法案要求以外的。危险固体废物法案则把它列为第3类产生者。这些产生者被定义为那些产生<100kg/月危险废物或<1kg/月剧烈危险废物的设施。对免除状态的小数量产生者的还要求补充限制了设施在任何时间内累积数量要<1000kg危险废物、<1kg剧烈危险废物或<100kg清理剧烈危险废物洒落产生的任何残渣。1997年,美国有40×104~70×104个这类的产生者。然而,各州的产生者分类可能与上述的有所不同。一些州对所有的危险废物产生者都进行管制(例如:没有免除类别),而一些州则根据废物的种类而不是数量来分类。
1.2RCRA法案对大数量和小数量产生者的要求
1.2.1识别和计算废物
为了确定某个设施要遵守哪个标准,环保署要求产生者识别他们产生的每样废物和确定所有适用清单和特性。在确定哪些废物是危险废物后,产生者每个月要汇总(或计算)当月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的重量从而确定他们在哪一个月是否会作为大数量产生者、小数量产生者或免除状态小数量产生者来管制。
1.2.2获得一个环保署识别号码(ID)
环保署监控和跟踪产生者的一个途径是通过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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