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一篇文章:海口部分市民囤积塑料袋应对“限塑令”
- · 下一篇文章:卫生填埋场结构稳定性问题分析
当前位置:环卫科技网——中国环卫行业门户站 → 域外传真 → 文章内容
国外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和发展现状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8-5-28 9:42:14
混凝土。
这些准则是利用政府部门的巨大采购能力鼓励对环境友善的生产工艺的一种典型活动。这种行政管理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工业企业的竞争力,而且也有助于根本改善环境质量,积极推动清洁生产的实施。
(二)畅通提供可供利用的清洁生产技术信息
畅通提供技术信息,对于推行清洁生产和提高经济竞争力日益重要。将信息方便、快捷、多渠道地输送给公众和决策者,使他们及时掌握更多更好的信息,将是推动变革的强大力量。例如:美国是首先倡导建立“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的国家,美国法律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报告其向环境释放的有毒物质数量与组成,然后把这种信息向公众公开。于是企业为了避免成为社会环境不友好成员的企业形象而不断改变工艺和使用替代原料,其结果是大量削减了有毒物质的排放量,环境质量因而优化。
英国组织制定了清洁生产的工艺规范并向企业推荐采用。英国环境保护部门出版了《经济可行最佳工艺指南》,改革污染严重的工艺,在清除大量非放射性和放射性危险废物污染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三)政府干预,立法保障,将清洁生产作为首选环境保护战略,将污染预防纳入环境保护的主流活动
从法律上明确清洁生产的预防性、整体性和生命周期性特征,并要求企业接受此约束,不仅把清洁生产作为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将清洁生产纳入法治轨道,从而有助于统一清洁生产规范和推广清洁生产的先进工艺。
英国政府认为,制定适当和有效的环境法规框架是实现清洁生产的先决条件,1990年颁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用“生产工序排污许可制”代替过去实行的“排污量许可制”。
瑞典与荷兰对于超标排放征收相当于两倍的达标费用,避免某些生产者宁可受罚也不采取环保措施。
美国环保局努力突破传统模式的束缚,将污染预防结合日常主流活动,如立法、发放许可证。监督检查和执行活动都必须以在源头削减污染为出发点,尽量减少废物在不同环境介质间的转移而产生二次污染。美国于1990年开始实施污染预防法,从法律上明确污染预防是全国的环境保护目标,污染预防法规定,治理环境污染时,首先应选择的办法是预防污染,其次是循环利用,再其次是污染处理,最后才是选择污染处置或直接排入环境;污染预防法还规定,环保局应促使企业和政府采用源削减的措施防治污染,并协调联邦机构的源削减战略。
(四)用经济手段激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
(1)排污交费,可以改变自然资源的无偿占有为有偿使用,除交纳排污费外,生产用的原材料和产品中的污染物含量高也必须交费。
(2)征缴与减免环境税(污染税),以激发企业的环保动机。
法国于1985年开始征收大气污染防治税,并规定对企业用于控制空气和水污染的投资,可减收调节税;在特殊情况下,清洁工艺在工程完成的第一年可减税一半。芬兰从1990年开征二氧化碳税。荷兰征收水污染税,使1970~1980年间工业污染降低了2/3。
污染防治税往往隐含于销售税、所得税、商品税之中,一部分国家如日本和美国对使用再生材料的生产者和销售商减少了纳税;另一些国家对不产生污染的工业装置采取了优惠政策,在安装设备的前三年免收50%固定资产投资税。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危险物质的名录,凡以此类材料为原料者需要缴费。产品污染高者应当加税,例如油的含硫量高,所加的税值等于所需脱硫的费用,每公斤油的硫含量0.05%时,价格比不含硫的高32克朗。
(3)提供补贴、信贷等优惠,鼓励企业开发污染技术,预防污染。
荷兰对6类工业部门进行改造或替换,对实施清洁生产的冶金企业实行补贴;荷兰生产清洁汽车的税要比普通汽车低,而且保证广泛供给无铅汽油。无铅汽油的价格比含铅汽油低,在推行的头两个月,无铅汽油便完全替代了含铅汽油。
欧共体制定的环境经济政策鼓励生产清洁汽车,满足未来欧洲汽车的需求。
法国对开发新工艺与新技术者,给予相当于投资额6%的补贴费用。
日本对那些为环境保护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奖金奖励,公诸于社会,示范效果良好。为鼓励工业企业安装污染控制设备,日本采用对在生产工艺中安装污染控制工业装置的企业可扣除50%的设备折旧费;对不产生污染的工业装置,在安装的第一年的折旧费可扣除33.3%,中小型团体可以扣除50%的折旧费,或在头三年中每年得到30%的设备折旧费。各国对能减轻环境污染的环保设施给予贷款,贷款利率低于资金市场利率,偿还条件也优于
这些准则是利用政府部门的巨大采购能力鼓励对环境友善的生产工艺的一种典型活动。这种行政管理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工业企业的竞争力,而且也有助于根本改善环境质量,积极推动清洁生产的实施。
(二)畅通提供可供利用的清洁生产技术信息
畅通提供技术信息,对于推行清洁生产和提高经济竞争力日益重要。将信息方便、快捷、多渠道地输送给公众和决策者,使他们及时掌握更多更好的信息,将是推动变革的强大力量。例如:美国是首先倡导建立“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的国家,美国法律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报告其向环境释放的有毒物质数量与组成,然后把这种信息向公众公开。于是企业为了避免成为社会环境不友好成员的企业形象而不断改变工艺和使用替代原料,其结果是大量削减了有毒物质的排放量,环境质量因而优化。
英国组织制定了清洁生产的工艺规范并向企业推荐采用。英国环境保护部门出版了《经济可行最佳工艺指南》,改革污染严重的工艺,在清除大量非放射性和放射性危险废物污染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三)政府干预,立法保障,将清洁生产作为首选环境保护战略,将污染预防纳入环境保护的主流活动
从法律上明确清洁生产的预防性、整体性和生命周期性特征,并要求企业接受此约束,不仅把清洁生产作为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将清洁生产纳入法治轨道,从而有助于统一清洁生产规范和推广清洁生产的先进工艺。
英国政府认为,制定适当和有效的环境法规框架是实现清洁生产的先决条件,1990年颁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用“生产工序排污许可制”代替过去实行的“排污量许可制”。
瑞典与荷兰对于超标排放征收相当于两倍的达标费用,避免某些生产者宁可受罚也不采取环保措施。
美国环保局努力突破传统模式的束缚,将污染预防结合日常主流活动,如立法、发放许可证。监督检查和执行活动都必须以在源头削减污染为出发点,尽量减少废物在不同环境介质间的转移而产生二次污染。美国于1990年开始实施污染预防法,从法律上明确污染预防是全国的环境保护目标,污染预防法规定,治理环境污染时,首先应选择的办法是预防污染,其次是循环利用,再其次是污染处理,最后才是选择污染处置或直接排入环境;污染预防法还规定,环保局应促使企业和政府采用源削减的措施防治污染,并协调联邦机构的源削减战略。
(四)用经济手段激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
(1)排污交费,可以改变自然资源的无偿占有为有偿使用,除交纳排污费外,生产用的原材料和产品中的污染物含量高也必须交费。
(2)征缴与减免环境税(污染税),以激发企业的环保动机。
法国于1985年开始征收大气污染防治税,并规定对企业用于控制空气和水污染的投资,可减收调节税;在特殊情况下,清洁工艺在工程完成的第一年可减税一半。芬兰从1990年开征二氧化碳税。荷兰征收水污染税,使1970~1980年间工业污染降低了2/3。
污染防治税往往隐含于销售税、所得税、商品税之中,一部分国家如日本和美国对使用再生材料的生产者和销售商减少了纳税;另一些国家对不产生污染的工业装置采取了优惠政策,在安装设备的前三年免收50%固定资产投资税。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危险物质的名录,凡以此类材料为原料者需要缴费。产品污染高者应当加税,例如油的含硫量高,所加的税值等于所需脱硫的费用,每公斤油的硫含量0.05%时,价格比不含硫的高32克朗。
(3)提供补贴、信贷等优惠,鼓励企业开发污染技术,预防污染。
荷兰对6类工业部门进行改造或替换,对实施清洁生产的冶金企业实行补贴;荷兰生产清洁汽车的税要比普通汽车低,而且保证广泛供给无铅汽油。无铅汽油的价格比含铅汽油低,在推行的头两个月,无铅汽油便完全替代了含铅汽油。
欧共体制定的环境经济政策鼓励生产清洁汽车,满足未来欧洲汽车的需求。
法国对开发新工艺与新技术者,给予相当于投资额6%的补贴费用。
日本对那些为环境保护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奖金奖励,公诸于社会,示范效果良好。为鼓励工业企业安装污染控制设备,日本采用对在生产工艺中安装污染控制工业装置的企业可扣除50%的设备折旧费;对不产生污染的工业装置,在安装的第一年的折旧费可扣除33.3%,中小型团体可以扣除50%的折旧费,或在头三年中每年得到30%的设备折旧费。各国对能减轻环境污染的环保设施给予贷款,贷款利率低于资金市场利率,偿还条件也优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