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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德国经验分析上海垃圾收费可行性

作者:王沛 何品晶 张沛君 邵立明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8-3-21 12:52:24

摘要:本文以德国美因茨市为例,详细介绍了垃圾收费历史沿革、收费标准核定、垃圾收费执行体制等,并以其经验为借鉴,分析了上海市目前实行生活垃圾收费的可行性。
关键词:居民生活垃圾;垃圾处置费;垃圾收费
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谁污染,谁付费”的理念和原则早已深入人心。生活垃圾是一种环境污染源,因而每天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为此承担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也可谓合情合理。只有通过生活垃圾收费才能使生活垃圾与居民自身的经济利责任也可谓合情合理。只有通过生活垃圾收费才能使生活垃圾与居民自身的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使每位居民认识到自身的环境责任,才能在源头形成垃圾减量的内在动力。垃圾的减量会直接降低其收运处理成本,反过来又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环境、经济支出,最终使每位居民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居民垃圾收费是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统一的契合点,因此征收居民生活垃圾费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如何征收垃圾费?在什么条件下启动收费?是影响垃圾收费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在此领域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过许多实践与成功经验。本文以德国美因茨市为例,介绍了其垃圾收费历史沿革,并借鉴其经验分析上海垃圾收费的可行性。
1美因茨市垃圾收费情况
1.1美因茨市生活垃圾收费历史沿革
美因茨市垃圾收费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此之前,居民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费用由政府财政税收承担,与我国现状相同。当美因茨城市管理者与居民共同意识到此种方式的缺陷:即用于收运处理垃圾的经费难以保证,经常受税收情况、政府预算支出重点等因素变化的制约,从而无法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不能有效控制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居民的环境意识与社会的道德诚信水平已可以确保垃圾费的交纳,据此制定颁布了征收垃圾收运处置费用的规定,实现了垃圾经费来源与支出方式的重要变革。
1.2收费标准的核定和调整
作为典型的公共服务行业,垃圾收运处理作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收费原则。“所有用于清除垃圾污染的费用,都通过向居民与企业征收垃圾费来承担”,简而言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美因茨市政府委托专业机构,审核年度所有的垃圾收运处置费用,包括管理经费、人员经费、设备经费、设施建设运营经费、宣传咨询费用等,将所有费用作为整个城市的垃圾收运处置成本,分摊到年度垃圾产量上,计算出每吨垃圾的收运处置价格,再折算到单个垃圾桶的价格,然后报城市议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审批,经过听证、公示等程序,最终得到认可后作为收费规定予以颁布。其后每年通过审核环卫部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判断垃圾收费标准是否需要调整。当年度收费大于或小于年度支出不多时,维持原有收费标准,盈余部分用于此后的支出,不足部分待来年收入以平衡;当收入支出差距较大时,则分析原因,并重新计算价格,调整收费标准,上报专业委员会批准;当收费标准调整较大时,还需经过听证、公示等程序,通过后方可调整收费。
居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费用根据其房屋面积、人口数,可由环卫公司帮助预测其垃圾产量,然后根据产量配置合适容量的垃圾桶,收费根据垃圾桶的容量大小、清除的频率来计算。居民每季度缴纳一次垃圾费用,大都通过银行转账、定期扣款、委托转账等方式支付。美因茨市2005年户均垃圾收费95欧元,在德国处于较低水平。而其相邻的另一县,因垃圾运输距离、处理成本的差别,年户均垃圾收费达160欧元。
为鼓励居民分类投放垃圾、减少垃圾产量,垃圾清运处理费实行“按类收费、按量收费”。政府鼓励居民将报纸、杂志等纸类垃圾单独投放,有“可回收”标志的包装瓶罐可投放到黄色的垃圾袋中,玻璃类垃圾、有机质类垃圾分类投放到不同颜色的垃圾桶中,其余垃圾投放在混合剩余垃圾桶中。分类投放的纸类、可回收包装类、玻璃类垃圾不需要缴纳垃圾费,剩余的混合垃圾与有机质垃圾需要根据使用容器的大小与清除的频率缴纳费用。有机质垃圾可堆肥,为鼓励居民将有机质垃圾分开投放,实现资源最大化,此类垃圾收费标准要比剩余混合垃圾低,约为混合垃圾的60%。政府还鼓励居民在自家庭院堆肥处理其园林与有机垃圾,凡家中有庭院堆肥则可减免一部分垃圾费用;当居民通过垃圾分类等方式减少了剩余混合垃圾的产量时,居民可通知环卫公司更换垃圾桶,相应就减少垃圾收运处置费用;当居民因特殊原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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