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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垃圾管理
作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研究考察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7-12-24 13:20:06
须经过区政府的同意,送入填埋场的废物种类必须经过政府认可。(7)特殊废物的转移。(8)其他废物的转移。(9)垃圾处置:联邦议会制定与垃圾处置有关的技术和管理法规。
第2节:“垃圾管理和处理设施”。(1)垃圾管理:地区政府负责制定垃圾管理规划,特别是预测垃圾产量,决定垃圾处理项目选址,防止产生处理能力过剩的情况。垃圾规划要递交联邦审定。(2)区域协作:各地区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垃圾处理设施;如果有的地区不合作,可由联邦协调解决。(3)公共垃圾的处理:道路保洁等产生的无明确主人的垃圾应由地区负责处理,一些特殊公共垃圾由联邦负责处理;地区应负责建立公共垃圾的收集体系;公众在公共场所应将垃圾投入指定的收集点。(4)其他(非公共)垃圾的处理:其他垃圾应由产生者负责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地区应指导对这些垃圾采用正确的处理方式,特别是指导收集体系的建立;如果一些特殊垃圾在瑞士只有有限的收集,这部分垃圾由联邦负责处理。
第3节:“垃圾处理的融资”。(1)基本原则:除了规定的由联邦负责处理的垃圾,谁产生垃圾谁付费(污染者付费);如果垃圾产生的个体不能明确或者垃圾产生者没有能力付费,由地区承担这部分费用。(2)预付费:如果某种商品在使用后必须特殊处理或回收,联邦议会要求该商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预付处理费用给指定的私人机构,这个费用用来支付进行处理或回收的私人或国有部门(类似绿点系统);联邦议会根据处理成本制定预付费的低限和高限值,由联邦住房部确定最后的价格;联邦议会公布这个费用的使用情况,同时规定将商品投放到市场的商家应使顾客知道这个费用的水平。(3)填埋场的财政担保:任何运行填埋场的个人或企业要通过保险或其他方式,有足够的资金来担保以后填埋场封场、封场后维护及事故补救等发生的费用;如果填埋场的拥有者就是担保人,他必须向政府申报每年度的保额;如果第三方是担保人,他必须向政府申报担保资金的情况,在申报后60日内,如果担保资金有缺口必须补齐;联邦议会制定与担保有关的法规,在填埋场封场后,填埋场所在地归地区所有。
第4节:“垃圾处理设施污染后的补救”。(1)补救的强制要求:如果填埋场或其他垃圾处理设施造成了环境污染必须采取措施补救,地区政府要将已造成污染的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公布。(2)补救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个体承担。(3)基金制度:造成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的个体不明确时,由联邦负担40%的补救费用,这个费用从各填埋场所有者上缴的补救公共基金里解决。
3.2垃圾处理技术政策(TECHNICALORDIANCE ON WASTE(TOW),1990年12月10日颁布,1996年4月1日修订)
技术政策共分七章,分别是:技术政策制定的目的和各种垃圾的定义;垃圾减量和处理的一般规定;填埋场;垃圾暂时堆放点;焚烧厂;堆肥厂;修订后的有关要求。两个附件是:允许进入填埋场的垃圾种类;填埋场选址、建设和封场的有关要求。
其中第二章“垃圾减量和处理的一般规定”中的第4节对各地区垃圾管理规划的编制提出了要求,地区的垃圾管理规划要提交国家局审定,地区应留有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用地,垃圾处理厂的选址由地区政府决定。垃圾管理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垃圾目前产生量和未来产量预测;垃圾减量化和回收利用措施;垃圾处理设施规划;未来20年所需的填埋场处理能力预测,特别是对焚烧灰渣和建筑垃圾的填埋处理;垃圾收集点的规划;如果处理能力不够,与地区外垃圾处理设施签定合同;当焚烧厂长期停运时的应急措施;垃圾管理规划的实施的优先权、实施方案和时间限制。
第三章“填埋场”。第1节是对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的审批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体建设或运行垃圾填埋场必须经过地区的审批;地区政府只能颁发惰性垃圾填埋场、灰渣填埋场和生物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许可证;地区政府要对在运行和已封场的填埋场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填埋场场址、容积、填埋物的种类和数量、主要生产设施(特别是防渗、渗滤液排导和填埋气体排放)、取样点的位置等;建设填埋场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填埋物种类和项目设计等内容;政府在审查填埋场建设的申请时应注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埋场是否在垃圾管理规划内,颁发的建设许可证中应包括填埋场类型、填埋物的限制、封场后的土地利用和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内容;运行填埋场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建
第2节:“垃圾管理和处理设施”。(1)垃圾管理:地区政府负责制定垃圾管理规划,特别是预测垃圾产量,决定垃圾处理项目选址,防止产生处理能力过剩的情况。垃圾规划要递交联邦审定。(2)区域协作:各地区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垃圾处理设施;如果有的地区不合作,可由联邦协调解决。(3)公共垃圾的处理:道路保洁等产生的无明确主人的垃圾应由地区负责处理,一些特殊公共垃圾由联邦负责处理;地区应负责建立公共垃圾的收集体系;公众在公共场所应将垃圾投入指定的收集点。(4)其他(非公共)垃圾的处理:其他垃圾应由产生者负责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地区应指导对这些垃圾采用正确的处理方式,特别是指导收集体系的建立;如果一些特殊垃圾在瑞士只有有限的收集,这部分垃圾由联邦负责处理。
第3节:“垃圾处理的融资”。(1)基本原则:除了规定的由联邦负责处理的垃圾,谁产生垃圾谁付费(污染者付费);如果垃圾产生的个体不能明确或者垃圾产生者没有能力付费,由地区承担这部分费用。(2)预付费:如果某种商品在使用后必须特殊处理或回收,联邦议会要求该商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预付处理费用给指定的私人机构,这个费用用来支付进行处理或回收的私人或国有部门(类似绿点系统);联邦议会根据处理成本制定预付费的低限和高限值,由联邦住房部确定最后的价格;联邦议会公布这个费用的使用情况,同时规定将商品投放到市场的商家应使顾客知道这个费用的水平。(3)填埋场的财政担保:任何运行填埋场的个人或企业要通过保险或其他方式,有足够的资金来担保以后填埋场封场、封场后维护及事故补救等发生的费用;如果填埋场的拥有者就是担保人,他必须向政府申报每年度的保额;如果第三方是担保人,他必须向政府申报担保资金的情况,在申报后60日内,如果担保资金有缺口必须补齐;联邦议会制定与担保有关的法规,在填埋场封场后,填埋场所在地归地区所有。
第4节:“垃圾处理设施污染后的补救”。(1)补救的强制要求:如果填埋场或其他垃圾处理设施造成了环境污染必须采取措施补救,地区政府要将已造成污染的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公布。(2)补救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个体承担。(3)基金制度:造成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的个体不明确时,由联邦负担40%的补救费用,这个费用从各填埋场所有者上缴的补救公共基金里解决。
3.2垃圾处理技术政策(TECHNICALORDIANCE ON WASTE(TOW),1990年12月10日颁布,1996年4月1日修订)
技术政策共分七章,分别是:技术政策制定的目的和各种垃圾的定义;垃圾减量和处理的一般规定;填埋场;垃圾暂时堆放点;焚烧厂;堆肥厂;修订后的有关要求。两个附件是:允许进入填埋场的垃圾种类;填埋场选址、建设和封场的有关要求。
其中第二章“垃圾减量和处理的一般规定”中的第4节对各地区垃圾管理规划的编制提出了要求,地区的垃圾管理规划要提交国家局审定,地区应留有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用地,垃圾处理厂的选址由地区政府决定。垃圾管理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垃圾目前产生量和未来产量预测;垃圾减量化和回收利用措施;垃圾处理设施规划;未来20年所需的填埋场处理能力预测,特别是对焚烧灰渣和建筑垃圾的填埋处理;垃圾收集点的规划;如果处理能力不够,与地区外垃圾处理设施签定合同;当焚烧厂长期停运时的应急措施;垃圾管理规划的实施的优先权、实施方案和时间限制。
第三章“填埋场”。第1节是对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的审批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体建设或运行垃圾填埋场必须经过地区的审批;地区政府只能颁发惰性垃圾填埋场、灰渣填埋场和生物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许可证;地区政府要对在运行和已封场的填埋场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填埋场场址、容积、填埋物的种类和数量、主要生产设施(特别是防渗、渗滤液排导和填埋气体排放)、取样点的位置等;建设填埋场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填埋物种类和项目设计等内容;政府在审查填埋场建设的申请时应注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埋场是否在垃圾管理规划内,颁发的建设许可证中应包括填埋场类型、填埋物的限制、封场后的土地利用和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内容;运行填埋场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