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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建设废物再生法”简介

作者:郭廷杰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7-12-7 10:11:18

一、前言
日本政府为了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针对本国资源短缺和废物填埋场地不足的特点学习德国通过颁布“循环经济法”促进资源合理循环利用的经验,于2000年正式颁布了“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同时,又配套颁发了“资源有效利用法”(对原再生利用法的修订,再生利用对象有电脑、复印机等69种,办公用电脑从2001年4月起实施,家用电脑从2002年4月起实施)、“建设废物再生法”(从2002年4月起实施),加上以前已颁布的“包装容器再生法”(从2000年4日起实施)和“家电再生法”(于2001年4月实施)以及依据“废弃物处理法”颁布的“用毕汽车再生程序规定”(已由汽车行业协会从1998年纳入自主管理计划实施中),至此,日本分行业的废物再生法令已基本颁布完毕。此外,为开拓再生产品的布场,还同时颁布了“绿色采购法”,要求政府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在采购物资时必须优先采购再生产品等对环保有利的绿色产品。
通过立法以促进废物资源再生利用,在我国亦急待解决。根据“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古训,兹对日本“建设废物再生法”的有关情况根据日本报刊资料简介如下,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二、建设废物的发生情况
日本在建设产业方面年投入的资源量约11亿t,接近全国资源总投入量23亿t的50%,其中90%为砂、石和水泥类,年产生的建设废物(不含废土)约为0.8~1亿t,占整个产业废物的20%;最终处置量约3500万t,占总量的40%;而不法投弃量每年则达35万t,主要是废木屑和废砼块等。考虑二战后建筑大部分已到更新期,建设废物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故急待通过立法以促进其合理利用。
建设废物按品种分大体是:废砼块占37%,废沥青砼块(主要是道路工程产生)占36%、建设污泥占10%,建设混合废物占10%,废木屑占6%,其它占1%。1995年的分类发生和利用情况如表1。
表1 1995年建设废物分类利用情况 

注:摘自日刊“能源资源”2001年3号“建设废材的再生”。
建设废物按发生时期划分如下:
1在材料部件制造阶段所产生的废物。如利用木材、金属、塑料制造材料和部件时产生的切边、切头和废品,或在现场加工时产生的切头等。还有在生产砼砌块过程中产生的残渣等。
2在新建工程阶段产生的废物。主要有纸板、空桶、板条等包装废物,支承养护用毕废物,砼模板等废物和尺寸调正产生的切头等。从资源利用的角度,它们大多因材质未劣化,且未混杂致较解体的混合废物易利用,但由于数量少致多作为混合废物处理。
按非木制建筑物一例统计,单位建筑面积的废物产生量约28.9kg,其中:玻璃、陶瓷屑占60%,废金属屑和木屑各占12%、废塑料占8%,废纸占7%。
3在修理、改造工程阶段产生的建设废物。主要是内外装修材料和更换设备产生的混合废物。
4在解体工程阶段产生的建设废物。以钢筋砼制集体宿舍为例,每m2约产废物1165kg,其中89%为废砼块,废铁、废木、纸类约各占3.7%;如系木结构建筑,则以梁、柱、地板产生废木材为主,其它则为废纸、废石膏板、废陶瓷等多种少量的混合废物。
三、抑制建设废物发生的措施和“建设废物再生法”
为了抑制建设废物的发生,应从建筑物的全寿命期考虑,在设计时应延长建筑物的寿命及多利用再生材,施工时应尽可能减少废物的产生,在解体时尽可能分类回收以为再利用创造条件:
1设计阶段的措施:对新建筑要考虑尽可能长寿命,对改修建筑要设法延长寿命,可采取以下措施:(a)用高耐火性的材料和部件,尽可能减少使用期更换和检修;(b)按材料的规格尺寸采用标准构件设计系统,以减少部件制造时产生的废物;(c)尽量采用容易维修、更新的部件和材料、设备,并采用非焊接的嵌合连接方式,以利更换和解体;(d)尽量使用易处置的无毒物质等。
2新工程的措施:针对不同的发生源采用对应措施,如简化打捆包装方式,以保证安全使用为限;采用预装配部件提高临时用材质量以减少废物;采用预制构件和改用金属塑料制模板以减少木制模板废物,加强零星废物的回收利用等。3解体工程和措施:首先把减少废物和有利分类回收利用作为解体工程的指导方针,并采取合适的解体方式。而且在计算解体工程费用时还应对再生利用率高低带来最终处置费用的变化统筹考虑,对3种解体方式的效果对比如表2。
表2不同解体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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