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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的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JICA循环经济研修考察报告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7-11-13 13:32:40
弃物管理与公共清洁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6部专门法,分别是《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家电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及《绿色采购法》(参见图)。
(1)《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
《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主要内容有以下6个方面:
①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概念。简单地说,所谓“循环型社会”就是指自然资源消耗、环境负担最小化的社会。
②对那些没有考虑其价值而被称为“垃圾”的物质,定义为“可循环资源”并促进其回收。
③“优先处理”顺序为:垃圾减量→回用→回收→能量利用→安全处理。
“减量”,是指降低废弃物的产生;“回用”,是对“可回收资源”的再利用,将废弃物作为产品或零件;“回收”,是将“可回收资源”作为原材料进一步利用;“能量利用”指从“可回收资源”中回收热量;最后,对不可利用的废弃物进行安全的处置。
④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鼓励每个人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做出努力。特别是明确企业和公众作为“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并增加“生产者责任”,即工厂对他们的产品从产地到处理负主要责任。
⑤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规则”。
⑥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府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减少垃圾产生量;以法规形式规定“垃圾产生者责任”;在产品回收利用到评估的整个过程中增加“生产者责任”;鼓励使用再循环产品;对妨碍环境保护、产生污染的企业征收环境补偿费。
(2)《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是对1991年颁布的《促进可循环资源利用法》的修订法,于2001年4月生效实施。该法致力于建立一个拥有更高资源与环境效率的经济体系,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法律要求七大类工业企业在生产、分配以及消费过程的各个阶段应实施废弃物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简称3R原则)。同时,该法提出5项具体措施:即通过节约生产资源和延长使用寿命减少废物产生量;回用零部件;企业回收使用过的产品并使之再循环;使用后的产品加贴选择性收集标签;减少副产品和采取其它循环措施。
(3)《废弃物处理法》
该法是1970年制定的,经1991年和2001年和2003年三次修订。新修订的法律中增加了垃圾产生最小化、垃圾分类及回收等条款;对有毒性的固体废弃物(如医疗垃圾)管理条款更加严格;建立垃圾处理中心系统;将选择性处理的责任分摊到公众身上;地方政府组建促进垃圾减量化委员会。
(4)《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
该法的目的是建立容器与包装回收体系,对玻璃瓶、PET瓶、纸制品、塑料包装制品等回收利用制定了具体条款。
(5)《家电再生利用法》
该法规定了制造商和进口商对家用电器的回收义务,并需按照再商品化率标准对其实施再商品化。该法规定,电冰箱、洗衣机的再商品化率(资源回收)必须达到50%以上;电视机的再商品化率必须达到55%以上;空调器的再商品化率达到60%以上。
(6)《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
《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颁布于2001年,2002年开始实施。该法要求,对砼块、沥青块、废木材等废物要进行再生利用,2010年上述3种废料的再生利用率目标为96%。
(7)《食品再生利用法》
《食品再生利用法》于2001年4月实施。该法规定,食品厂、流通和外售企业对食品废物等负有将其转化为肥料、饲料的义务。
(8)《绿色采购法》
《绿色采购法》于2001年4月实施。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等单位有优先采购环保友好型产品的义务,2001年环保友好型产品采购对象包括文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汽车等14类共101种产品。
(9)《汽车再生利用法》
该法于2002年4月部分实施,2005年1月全部实施。法律规定了相关方必须履行的义务,汽车制造商需对粉碎机处理后的残渣回收、再生资源化;汽车销售商、汽车修理企业需回收、交付废旧汽车;汽车所有者要交付最终处置费用,在使用后要将报废汽车交给回收企业。
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特点可归结如下:
(1)覆盖面广法律对生产、消费、回收、再处理及再利用、安全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规定。例如,生活垃圾包括家电、汽车、食品、包装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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