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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废旧物质回收机制
内容提要:我党确立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建设和谐社会总方针,而生活垃圾的科学回收与处理也是和谐社会的一个方面。因此,鉴于瑞典的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比较好,得到我国媒体的多次赞赏,我经商室数次走访瑞典第二大城市哥德堡的生活垃圾回收再利用中心、相关公司,详细了解瑞典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的总体情况和哥德堡市的具体做法。本室计划对其做系列介绍,本文则侧重在介绍瑞典生活垃圾回收制度,包括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回收责任、哥德堡市的做法等方面,提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立法保证、机构设置合理、重视相关知识宣传与推介、垃圾收费制度。
一、瑞典废旧物质回收概况
瑞典人之重视废旧物质回收与利用,世界有名,国内也有介绍,皆钦佩其过程完善,工作到位。以2005年的垃圾处理情况为例:2005年,瑞典收集垃圾重达4,347,130吨,居民人均480.5千克,其中,再生法处理1,474,280吨,人均162.9千克,占家庭垃圾的33.9%;生物法处理食物垃圾454,450吨,占生活垃圾的10.5%;而掩埋的剧降至210,110吨,人均仅23.2千克,约占生活垃圾总量的5%;焚烧用作燃料的垃圾增至2,181,890吨,占生活垃圾的50.2%,增长2.1%;有害垃圾26,400吨,占生活垃圾的0.6%。所有垃圾中约95%的生活垃圾再生为能源、原材料或营养物质,在优化环境的同时废物得到合理再利用。他们是怎样做到的?
二、法律法规
瑞典是法制国家,对垃圾回收与处理的方方面面首先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共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欧盟法。瑞典早就加入欧盟,因此,欧盟的法规必须遵守。欧盟的相关法规分散在数个决议中,对垃圾的收集与处理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同时,又授权成员国一定范围内的立法权;第二、瑞典环保法典。由原来的15个法令编撰而成,以专章规定了一些基本概念(例如:垃圾、垃圾管理、生产商责任)、市政府的责任、处理垃圾的总原则(利于人类健康和环境);授权市议会制订自己的垃圾管理、垃圾收费等规定,而同时对市议会制订规定的程序做了详尽的限制;为了使法典得到认真执行,还专章规定了监督,对其目的、执行部门、执行程序及相互配合等都作了规定。第三、市政府的实施细则。瑞典的各个城市(省政府无此项职能)都根据国家法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市的实施细则,以利实际操作。以哥德堡市为例,该市的细则分为五个部分(总则、垃圾处理责任、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之外的垃圾、例外情况)和三个附件(不适用本细则的例外区域、术语和概念、分类说明书)
三、机构设置
1、议会。瑞典立法机构,负责制订、修改相关的法律,但是,同时又给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的立法权,以便各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符合自己情况的法规。
2、政府。瑞典政府内阁在首相领导下管理国家日常事务,其中的环保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环保法典执行情况的监督。
3、环保法院和最高环保法院。负责受理环保及垃圾回收处理的案件。
4、地方政府的垃圾回收处理机构。一般立法、行政、监督分立,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又相互监督(下文将以哥德堡市为例详细介绍)。
四、回收与处理责任
在瑞典,垃圾回收与处理的责任明确在市政府和生产商两个方面,各自担负自己责任。
1、地方政府:负责家庭垃圾、有害废弃物(属于生产商责任的垃圾除外)的回收与处理,除了规划与管理等职能外,通常是由具体执行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所谓购买服务就是通过招标的方式,向从事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理的企业付费,而不管其是公共企业还是私有企业。
2、生产商责任:生产特殊产品(包装盒、轮胎、纸张、电池、电子产品、汽车)的生产商负责回收、处理自己的产品。其做法是同行业的企业组成行业协会,协会根据各企业销售额收费。企业共同设立回收、处理企业,协会收取的费用作为该企业的运营费用与收入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收入是销售企业的产品(再生材料)的收入。
五、哥德堡市的垃圾管理机构及做法
哥德堡市是瑞典第二大城市,其垃圾回收与处理在瑞典位居前列。多年的实践使得该市形成一套相当成熟的机制与具体做法。
1、 立法机构: 市议会(类似我国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环保法典的授权,负责制订本市的垃圾处理实施细则、收费标准等;
2、 执行机构:哥德堡市再生中心。该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该市的生活垃圾与污水的回收、处理,其具体职能有:全面负责废弃物的收集、饮用水供应和污水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