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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垃圾填埋导则解读和启示
1欧盟填埋导则概要
1.1目标
①要减少填埋气体的排放,以减小温室效应;
②减少填埋气体排放通过减少进入填埋场的可生物降解垃圾量来实现,鼓励可生物降解垃圾的分类收集,通常首先进行源头减量、回收和利用;
③降低进入填埋场的垃圾量及其毒害性;
④应该对填埋场进行监控,减少和防止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1.2分类方式与实施目标
①有害废物;②非有害废物;③惰性废物。这就意味着垃圾必须分类填埋到特定的填埋场。
要求成员国制定策略,减少进入填埋场的可生物降解垃圾量,包括回收、堆肥、生物气化处理、材料或能源回收等。同时,制定了未来15年填埋场减少可生物降解垃圾的分期目标:①到2006年,减少到1995年量的75%;②到2009年,减少到1995年量的50%;③到2014年,减少到1995年量的35%。
对于一些垃圾填埋处理占80%或更多的国家,可以推迟4年达到以上目标。所有垃圾在进入填埋场以前必须经过预处理,只有满足以上分类填埋场要求的垃圾才可以进入相应的填埋场。
导则禁止以下废物进入填埋场:①液态垃圾;②爆炸性、腐蚀性、氧化性和易燃性垃圾;③整条的废旧轮胎。
1.3管理要求
导则要求对于每一个填埋场项目的批准必须包括运营者、填埋容量和特点、污染控制措施、作业和监督、封场和后续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及融资要求等。
许可条件包括人员能力要求和培训、事故应对程序、金融担保(运营和后续维护)、与规划的一致性以及现场勘察程序等。
垃圾管理过程的所有成本都应包括在收费中,包括金融担保及封场和至少30年的维护费用。
对垃圾接收标准和检查程序进行了规定。
要求必须有填埋场监督检查程序,政府必须被告知对人和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实施的修正措施。
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封场,并且只有在通过官方检查后才能够认为封场结束,即使封场后运营者也要承担长期的责任和要求。
导则生效后,除已经满足要求或准备在1年内技术改造达标的填埋场外,现有填埋场必须关闭。批准机关将颁发新的许可证或命令填埋场关闭。
1.4从战略层次上提出了垃圾管理的问题
①在垃圾管理战略中填埋场的角色或地位;②现有填埋场的状况;③垃圾量的增长对于垃圾处理设施的要求;④对于垃圾填埋场容量的需求情况;⑤为满足填埋要求,对于其他设施的需求;⑥战略要求,向综合处理发展。
在垃圾管理战略和规划中,填埋场的作用和角色显然是很重要的。填埋场是必需的,其他处理方法产生的残渣最终还是需要填埋处置。
现有填埋场的数量和状况也是一个受关注的问题,它们都必须改进达标或关闭,这就要求从国家、地区和地方的层面上对现有填埋场进行评价,以确定它们将来可能属于哪一个类别的填埋场。
垃圾产出量的不断增长是非常关键的,为满足填埋导则的要求,垃圾减量势在必行。
区域性的大型填埋场无疑会具有经济规模,在减少可能的污染源和监管点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必然会增加运输距离。所以选择时需全面考虑。
填埋导则同时也对其他处理方法提出了选择的可能性。如对于禁止填埋的液体垃圾、轮胎等必须选择其他处理方法;要求垃圾填埋前进行预处理以减小体积和毒害性或在源头进行分类等。同时,提出逐步减少进入填埋场可生物降解垃圾量的要求,也预示着要求产生者进行分类或垃圾处理者进行其他方式的处理处置(如堆肥、焚烧、厌氧消化等)。
所有这些都给不同层次(国家、地区和地方)的垃圾管理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实现填埋导则要求时不能单独考虑填埋场问题,而应与其他处理处置或回收等方式相结合。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垃圾管理规划必须全面、综合地考虑垃圾管理的不同阶段,而不能单独考虑填埋、堆肥或焚烧单项项目的实施。同时,综合的手段应在一个适当的地域范围内考虑,以便所有不同的选择可以在全局战略中各自起到应有的作用。
1.5导则对地方部门和运营的要求
①关闭现有不达标填埋场;②改造现有填埋场;③建设新的填埋场;④提高管理和运营标准;;⑤填埋场封场和后续维护;⑥融资要求。
对于地方来说,关闭现有不达标填埋场是至关重要的,许多是小型的,有一些根本不可能改造。即使关闭和封场,由于运营者要承担几十年的维护和长期的环境风险的责任,为满足这些不可预见的将来的成本,必须承担必要的经济担保责任。
对已有填埋场的技术改造,要求运营者证明改造后的填埋场没有任何环境风险。当然,对于具体的工程技术问题(如地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