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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城市垃圾处理概况
摘要:本文介绍了荷兰垃圾管理发展历程、现状及相关的垃圾管理政策。
关键词:荷兰;城市垃圾;管理
荷兰:人口1610万人,690万个家庭,平均每个家庭2.3人,年环境保护支出100亿欧元,占GDP的2.5%。
荷兰垃圾年产生量约为6千万吨。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占主要部分,分别达2千万吨和1千9百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约9百万吨。
垃圾管理包括垃圾污染防治的全过程(分类收集、回收、处理),垃圾管理年支出约46亿欧元,占环境保护支出的41%。
目前,75%以上的垃圾都被作为能源或资源进行回收、堆肥或循环利用。再生物质主要有金属、矿物、玻璃和纸,其余被填埋或焚烧处理。通过促进垃圾分类收集等几个措施,成功地提高了垃圾回收率。这些措施是由垃圾管理委员会起草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执行实施。
一、垃圾管理的发展历程
荷兰垃圾管理的发展历程可总结为:从单一管理到综合管理,从地方分散管理到国家相对集中管理。
1975-1985:地方意识,缺乏统一。直到30年前垃圾处理仍或多或少的是当地政府的责任:每个市都有自己的填埋场,几个大城市由于缺乏填埋场地,已建立了自己的焚烧厂。随着危险废物法(1976)和垃圾法(1977)的引入,荷兰各省开始了规划和协调城市垃圾处理,同时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在很大程度上由各地政府合作执行。行政管理范围增加是为了结束无控制的垃圾堆放,从环境卫生、占用场地和破坏风景的角度看,垃圾的任意堆放也是应反对的。因此,规模化的垃圾处置是必要的。垃圾处理是在省内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省界范围外不允许垃圾流动。
1985-1995:公众的问题,公众解决。八十年代末的垃圾处理仍不规范。垃圾处理的许多活动仍受限于规模小、环境保护不到位等不利条件。例如,填埋场缺乏土壤保护措施,焚烧厂的烟气净化设施不到位等。因此,一些焚烧厂甚至被永久关闭。尽管垃圾回收利用在增加,但仍有很多垃圾被焚烧或填埋。垃圾处理厂规划由省级负责,垃圾处理厂的建设由地方政府负责,但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不充分。许多政府和社区反对建立新的填埋场和焚烧厂,导致了该地区垃圾处理能力的降低。1991年,由于垃圾处理能力的下降和垃圾量的一度增长,垃圾有时甚至不得不储存在运输船里。正如“废物材料现代化政策建议”中所述,当时的垃圾管理组织是分散的、小规模的。能实现能源回收并严格符合卫生要求的大型垃圾焚烧厂要求有全国性的管理组织。为控制垃圾处理成本,并且推行从“摇篮到坟墓”式全程管理(链式管理),全国被分为4个区,每个区有为3-4百万居民,这项建议促成了“垃圾处理合作条例”(AOO条例,1990)的出台。1993年环境管理法生效,其中包括了垃圾管理的有关内容。
1995-2005:链式管理-自由化。1996年的议会考虑到:由于垃圾处理规模和服务范围进一步增加,许多情况下超出了省级或地区性范围,当时垃圾处理的管理体系已不再能满足要求。由此导致了大量的问题:如行政和管理负担加大,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受阻碍,低效率和不经济的结构形式。这些问题要求垃圾处理的责任应集中到国家范围。在2002年5月生效的环境管理法修订版中对此进行了规定。
在过去几十年里,垃圾管理行政组织形式的改变是以调整行政管理范围来适应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为特征的。这些调整往往都伴随着更严格的标准出台,以及“垃圾管理优先顺序”、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生产者责任”等政策。环境标准的提高促使投资和经济规模增加。由于行政服务范围的扩大,以及欧盟内部界线逐渐消失而产生的自由化使垃圾处理受市场、价格竞争和专业化的影响越来越大。
在荷兰,地方、省级机构和国家机构的合作是垃圾管理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加入垃圾管理委员会的三级政府按照“垃圾处理合作条例”,遵守条例中的所有条款,从而保证相互信任,并保证计划和决定的严格执行。这种典型的荷兰式的方式是非常有效的。
1990年垃圾管理委员会成立初期是什么状况?污染防治和循环再利用迫切需要加强,填埋必须减少。预计现有的处置结构在短短几年后就不能满足垃圾处理需求。未来几年将需要大容量的填埋场和大规模的焚烧厂,这些都需要大的资金投入。如果能保证垃圾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这些大的资金投入才将是合理的。这些新政策在现有的省市职责范围内还不能被执行,需要相关各级政府的紧密合作。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