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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对再生资源的管理与体系建设

作者:李咏絮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7-8-24 10:53:22

一、挪威再生资源管理模式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挪威在可再生资源管理方面建立了一个较为有效的管理模式。在该管理模式中,管理部门、管理目标、管理政策、管理法规构成了模式中的主要构件。

(一)管理部门

挪威再生资源的管理部门是挪威环境部,该部门主要负责相关整体政策框架的制定。在环境部下还设有挪威污染控制局,该局负责对相关政策与法规的落实。环境部所制定的相关国家政策与措施的实施需经议会批准同意,每年还需向议会上报全年的环境报告。

中央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的管理方式是:建立一个包括一系列目标、方针、政策、法规、税收政策和经济鼓励措施的整体框架,地方各市政府和各个行业可以在该框架内,有相对较大空间地去制定各自的解决方案。政府会根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来相应调整这些政策和措施。

(二)管理目标

管理部门对包括再生资源在内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制定了一个战略目标,该目标是“使固体废弃物对人类的危害和对环境的破坏降为最小。为此,固体废弃物问题需要靠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解决,已确保产生的废弃物与进行回收、焚烧和填埋的废弃物在量上可以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平衡。”另外,挪政府还制定了三个国家发展目标,其中关于可再生资源回收方面的一点是:以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量要与经济和环境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为基础,到2010年将废弃物中再生资源和再生能源的回收再利用率增长到75%,最终实现80%。

(三)管理政策与措施

主要较为有效的措施有:从1999年起开始对垃圾最后处理征税,这样可使垃圾最后处理成本增加,从而促使更多资源可以被回收再利用。另外,针对解决建筑垃圾问题,1994年政府赋予地方政府对当地建筑工程项目有垃圾处理信息的知情权和强制性被汇报权;政府还进行了促进建筑工业垃圾回收5年计划,并给予了政府补贴,使回收率提高了70%。再有,通过法律或协议的方式,将负责家庭垃圾回收的责任交给各市政府;将电子电器、汽车、饮料包装、电池、轮胎等产品的回收处理责任交给生产商和进口商。

(四)管理法规

挪威在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制建设方面,主要制定了如下的一些法律规定:

1.废旧电子和电器产品(EE产品)回收法令

挪威是世界上第一个对EE产品进行立法的国家,开始于1999年。该法律规定零售商和市政府都有责任免费接收消费者和工商企业交回的废旧EE产品;有责任对其进行储存、分类和联系回收公司;有责任对其可接受废旧EE产品的信息进行宣传。在法令执行前的1998年,挪环境部就已同挪EE工业协会组织签署了相关的回收和再利用协议。1999年制定的法令更加大了回收力度。回收率于2004年时就已达到了80%的水平。

随着欧盟2003年相关废旧EE产品回收法令的出台,作为EEA成员国,挪威于2006年也开始执行该欧盟法令,在其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内容,这使回收力度和市场监管更得到了促进。新增加的规定有:所有的EE产品的进口商和生产商都必须成为获得某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回收公司的会员,该回收公司将会员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给挪污染控制署,纳入挪统一的EE登记记录中,这些加入到被认证的回收公司的会员每年需向该回收公司交纳回收费。这样可确保作为整个商品流通链的源头--生产商和进口商也必须加入到该回收系统中来,并且要为该回收系统的运作提供财政支持,履行其所应负责的那一部分回收责任。作为商品流通链的终点—回收公司每年则代表源头的会员公司,就回收和处理的废旧EE产品的数量和情况向挪污染控制局汇报。从2007年7月1日起,挪回收公司必须得到挪污染控制局认证,各电器生产商和进口商只能加入被认证的回收公司,成为会员,并进行登记。

2.废旧汽车回收法令

该法令也规定了汽车生产商要履行废旧汽车回收责任,必须向挪污染控制署提供其已加入某回收公司系统、及已将所要承担的回收处理部分进行了合理处理的文件证明。所要负责回收的废旧汽车份额同其市场销售的份额是相等的。消费者可免费将废旧汽车交还给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回收公司、回收处理厂在内的回收系统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回收处理厂经营人员需获得由挪竞争署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该法令规定到2006年1月1日,所有生产商都必须确保85%的回收率,其中要有80%被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到2015年,该比率则要达到95%,其中85%为作为再生资源被回收再利用。

另外,早在1978年,挪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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