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一篇文章:强化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 提高环卫创收能力
- · 下一篇文章:我国垃圾焚烧发电状况及政策分析
德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分析
摘要:德国在垃圾立法、经济刺激等方面有其独到之处,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本文通过对德国垃圾管理体制系统的介绍,分析其成功之处与不足,以期对我国的城市垃圾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有效的管理思路和方法。
正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
随着世界各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数量和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据统计,全世界城市生活垃圾的年产生量增长速度高达8.42%,全世界每年产生垃圾450亿吨左右,大部分城市都受到垃圾问题的困扰。
为了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各种政策、法规,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随着环保科技水平的提高,为垃圾的多样化处理提供了可能,政策的方向也随之改变,从最初的无害化处理逐渐过渡到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尤其是在世界能源危机爆发和自然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人们从被动消极地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转变成积极削减垃圾的产生量,并从这种“离位资源”上获取物质和能量。
因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是目前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垃圾管理中的重心,他们对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研究开展较早,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一领域的各种学术研究已经十分活跃,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中都取得了相当丰富和深入的成果,其中德国在这一领域取得的成果最为显著。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在1999年的统计,德国人均每年抛弃生活垃圾380kg,产生垃圾3000万吨以上,是世界上垃圾抛弃较多的国家之一。德国政府和各界人土对垃圾的处理非常重视,他们从60年代末就开始以立法形式来解决垃圾的问题,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垃圾处理体系,在垃圾的治理上取得十分明显的效果,值得世界各国借鉴。
1
德国垃圾管理的有关法律及其内涵
通过立法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管理是德国垃圾管理体系中关键的一环,从1972年的《废弃物处理法》到1994年的《促进废弃物闭合循环管理及确保环境相容的处置废物法》(简称《循环经济法》),都是德国政府为适应不同时期生活垃圾的性质和时代要求而制定的垃圾法,其中《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实施将引导德国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走向新的转折点——循环经济的开始《循环经济法》是目前最完整地体现了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并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废弃物管理法,它强调了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是为了实现整个环境、资源与经济的良性循环,而不再是对废弃物简单地处置,废弃物应是一种资源,应该加以回收利用,实现物质“从摇篮一到坟墓一再到摇篮”的闭合循环,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的思想。
从德国对垃圾立法管理内容的变迁来看,立法管理的重点由最初的末端无害化处理过渡到垃圾的全方位的管理,即垃圾的源头削减、回收利用和最终的无害化处理。德国关于垃圾立法的变迁反映了人们对垃圾认识的改变,由最初的废弃物转变成可利用的资源,也指出了一条与环境相容的垃圾治理途径。
1.1
管理思路的变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的垃圾管理思路由“末端处理——循环利用——避免产生”逐渐过渡转变到“避免产生——循环利用——末端处理”的方式上,尤其是1991年《包装条例》和1994年《循环经济法》的实施,更是这一思路的确立和肯定。新的垃圾管理思路严格规定了垃圾处理的原则:(1)要在生产和消费中尽可能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2)对不可避免已产生的废弃物,应以无害化方式最大程度地循环利用,包括对能源的回收利用;(3)对不可避免产生并无法回收利用的垃圾要采用合理的与环境相容的处置方式。
德国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全新的垃圾管理思路,对垃圾处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法律上更严格地约束处理者的行为,使垃圾处理活动采用更合理的、与环境相容的处置方式。
1.2
生产者责任制度的确立
为了适应管理思路的转变,德国在垃圾处理领域引入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谁生产了那一种产品,并销售到市场,谁就要对这一产品从生产过程直到该产品使用结束成为垃圾而负责,对垃圾制造者提出的这一要求高于以往任何一项垃圾法,从而达到全社会共同治理垃圾的目的,具体来说就是在管理中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制度。生产者责任制度的引入是德国垃圾源头避免的关键,它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收集、再利用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