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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拟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施信用分级管理
6小时前
来源:环卫科技网
政策法规建筑垃圾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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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科技网讯,11月11日,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在官网上全文公开《苏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企业、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信息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信用得分采取计分方式,由基础信息评分、日常管理信息评分、良好信息评分、不良信息评分组成。其中,不良信息可触发日常红线监管响应。年度综合评定根据信用得分确定。信用得分=基础信息评分+日常管理信息评分+良好信息评分-不良信息评分。根据不同信息、行为标准进行信息归集加减分。

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严重不良信息情况三次及以上的,企业年度核准信息自动失效;运输车辆存在一般不良信息情况达十次的,该车辆名下运输核准全部停止至评价周期结束。

年度综合评定时,根据企业的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对于A类企业,主管部门将给予一系列激励措施;对于D类企业,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现场检查频次;提醒、约谈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从严控制其车辆借调及处置核准延期等方面服务;将信用信息通报建筑垃圾工作相关方,提示信用风险。

办法全文如下:

苏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企业、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信息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二、基本原则

遵循严格惩戒与措施引导相结合、底线监管与综合评价相结合、深度治理与精准服务相结合原则,强化从业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车辆运输行为,促进全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提升。

三、实施主体

城市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运输各环节进行监管,通过建立完善调度会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等,对建筑垃圾运输实施综合治理、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和行行衔接。

四、实施形式

采用日常红线监管与年度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情节性质、发生频次等情况,实施及时惩戒与累计折算相互补充的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相关结果定期向参与主体及相关方公布。

五、信息的分类

信用得分采取计分方式,由基础信息评分、日常管理信息评分、良好信息评分、不良信息评分组成。其中,不良信息可触发日常红线监管响应。年度综合评定根据信用得分确定。信用得分=基础信息评分+日常管理信息评分+良好信息评分-不良信息评分。根据不同信息、行为标准进行信息归集加减分。

采用季度公布得分信息,年度公开得分及评定等级的形式开展,具体如下:

(一)基础信息评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企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类型、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

1.登记信息、股东构成、从业人员、经办人等相关信息,信息填报准确、完整的记60分。

2.企业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年限(取得主管部门核准为准),每满1年记分1分,最高记5分。

3.企业自有运输车辆总数每10辆记分1分;自有新能源车辆,每1辆记1分,最高记10分。

4.企业有固定办公停车场场所等,每满1年记分1分,最高记3分。

5.企业拥有在有效期限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记5分。

(二)日常管理信息评分:包括不限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对照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要求执行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1.近1年未发生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违规,运输车辆5(含)~10辆的企业记10分;运输车辆10(含)~50辆的企业记20分;运输车辆50辆及以上的企业记30分。

2.近1年企业所有运输车辆生成闭环建筑垃圾电子联单,每1000单记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近1年企业运行电子联单产生的实际处置量与处置核准申请量相差不超过10%的,每个项目(无行政处罚)记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近1年企业承运单个项目(无行政处罚)建筑垃圾实际运输中使用的车辆与处置核准申请时运输车辆比值达80%及以上的,每个记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5.近1年企业承运项目处置核准完成后,核准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每个项目(无行政处罚)记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6.近1年严格落实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业务培训等工作的,依据日常管理工作成效,由属地主管部门认定提出1~10分。

(三)良好信息评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建筑垃圾运输工作中,诚信经营、规范服务、表现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及合理化建议等方面。

1.近1年获得县级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记3分,最高不超过6分。

2.近1年在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重要场景保障中,表现突出、贡献巨大,由县级市及以上管理部门认定的,每项记1分,最高不超过2分。

3.近1年提出建筑垃圾治理合理化建议并被县级市及以上管理部门采用吸纳的(由相应管理部门出具建议采用告知函),每项记1分,最高不超过2分。

4.近1年在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工作中提供优质服务,综合表现突出,经行业或其他管理部门确认的,每项记1分,最高不超过2分。

(四)不良信息评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严重不良信息、较严重不良信息),行政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等信息(一般不良信息)。

1.严重不良信息

(1)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每次扣30分。

(2)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每次扣15分。

(3)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每次扣15分。

(4)单次交通事故或半年内交通事故累计致3人及以上死亡被认定主责及以上的,每次扣30分。

(5)生产经营活动中被认定为安全事故致3人及以上死亡的,每次扣30分。

(6)公安交警、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况每次扣15~30分。

2.较严重不良信息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每次扣10分。

(2)运输车辆未密闭化覆盖,导致遗撒的,每次扣5分。

(3)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行驶的,每次扣3分。

(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认定主责及以上,视情况每次扣5~10分。

(5)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况每次扣3~10分。

3.一般不良信息

(1)未按规定在建筑垃圾监管平台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每车次扣2分。

(2)未按规定使用数字化管控设备、卫星定位系统的,每车次扣2分。

(3)建筑垃圾监管平台预警中运量异常、轨迹异常、联单异常等方面信息经主管部门确认的,每条次扣1分。

(4)企业及其运输车辆被各级领导点名通报、造成恶劣影响,视情节每次扣1~3分。

(5)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日常管理问题,视情况每次扣1~3分。

(6)不落实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督办整改的,视情况每次扣3~5分。

基础信息、日常管理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中同一信息记分分值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相同信息项互不累加计算。

六、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

(一)信息采集途径

信息采集、汇聚、整理、发布等工作均在市建筑垃圾治理数字化监管平台实施。信息采集途径有以下方式:

1.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2.通过全市信用联动监管平台获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3.企业自愿填报的信用信息;

4.行业情况反馈、社会公众提供、媒体报道等信息;

5.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企业信息。

(二)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采集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以外的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由注册企业通过市建筑垃圾治理数字化监管平台系统自愿申报。基础信息申报核分工作由企业注册地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核分;良好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核分,市级主管部门确认。

基础信息一般在周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填报,并在周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校正核对;良好信息一般产生后1个月内完成填报,并在周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校正核对;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按要求提交印证材料,逾期未申报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周期内不再受理。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应自企业提交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分,应当提交市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应当同步提交。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核分结果后2个工作日完成确认。

(三)日常管理信息和不良信息采集

日常管理信息和不良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进行采集。市级主管部门汇聚公安交警、交通、发改等部门信用关联信息后定向推送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供其酌情使用。

日常管理信息采用每季度定向告知形式,待企业接收信息后确定。县级市(区)主管部门在年度周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不良信息采用每月定向告知形式,将对应的事项、记分标准、申诉途径和修复途径告知企业。对不良信息中严重不良信息情况的企业告知,一般采用当面约谈的形式进行,并跟踪记录其整改成效。县级市(区)主管部门在年度周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四)信息异议处理

1.企业如对信息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县级市(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2.县级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相关企业。

3.企业对县级市(区)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有误的,通知县级市(区)主管部门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相关环企业。

七、日常红线监管

(一)运输企业方面

1.企业发生严重不良信息情况之一的,暂停企业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相关业务办理15天,县级市(区)主管部门进行面对面约谈。

2.企业存在严重不良信息情况两次的,暂停企业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相关业务办理1个月,市级、县级市(区)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约谈。

3.企业存在严重不良信息情况三次及以上的,企业年度核准信息自动失效。

(二)运输车辆方面

1.运输车辆存在严重不良信息情况之一的,该车辆名下运输核准全部暂停1个月。

2.运输车辆存在严重不良信息情况两次的,该车辆名下运输核准全部停止至评价周期结束。

3.运输车辆存在较严重不良信息情况三次的,该车辆名下运输核准全部暂停1个月。

4.运输车辆存在较严重不良信息情况达六次的,该车辆名下运输核准全部停止至评价周期结束。

5.运输车辆存在一般不良信息情况达六次的,该车辆名下运输核准全部暂停1个月。

6.运输车辆存在一般不良信息情况达十次的,该车辆名下运输核准全部停止至评价周期结束。

(三)执行要求

1.以上红线监管惩处措施自违法违规行为确认后生效执行,立案、约谈、告知单、函告等可视为确认。

2.市级主管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发布日常红线监管信息,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响应、对照执行,并如实记录区域内落实情况。

八、年度综合评定

(一)分级分类

根据企业的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

1.信用得分高于90分(含90)、得分排名居10%内且无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可评定为A类。

2.信用得分高于90分但得分排名在10%之外或得分高于80分(含80)低于90分的,且无严重不良行为企业评定为B类。

3.信用得分高于70分(含70)低于80分的企业评定为C类。

4.信用得分低于70分的企业评定为D类。

5.周期不满半年的企业不参与评定,标志为暂未定类。

(二)措施应用

1.A类企业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县级市(区)主管部门上门服务开展企业周期核准工作;

(2)在正常企业周期核准有效期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3)享有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快速办理、容缺受理、车辆借调及处置核准延期要求放宽等服务;

(4)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正常监管时的同时按不超过10%设置抽查比例;

(5)在政府资金投资、支持等项目中,优先推荐;

(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2.D类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各级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现场检查频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2)对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

(3)从严控制其车辆借调及处置核准延期等方面服务;

(4)将信用信息通报建筑垃圾工作相关方,提示信用风险。

九、其他事项

(一)填报要求

1.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报送。

2.上级主管部门发现认定信息有误的,可要求认定信息的部门予以纠正,也可直接予以纠正。

(二)纪律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删除信用信息。

2.本年度管理周期结束后次月内完成信息整理、汇总及发布工作,同时开启新一轮周期。

3.企业对公布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核查意见。申诉期间不改变原结果,经查证申诉理由属实成立的,予以变更。

4.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信息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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