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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 垃圾焚烧、气化、热解 CJ/T20-1999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 垃圾焚烧、气化、热解 CJ/T20-1999
Specific equipments for municipal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Incineration , gasification , pyrolysis of refuse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气化厂、热解厂专用设备的术语及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气化厂、热解厂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管理等部门。
2、引用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术语
3.1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
对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可燃物质进行焚烧处理的工厂。
3.2城市生活垃圾气化厂
对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质进行高温加气分解产生可用气体的工厂。
3.3城市生活垃圾热解厂
对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质进行高温缺氧(或无氧)热分解,从而制取各种有用成分的工厂。
3.4生产能力
指焚烧炉、气化炉、热解炉24h连续工作所能处理的垃圾量。
3.5垃圾的低位发热量
单位重量的垃圾完全燃烧所能放出的热量(扣除垃圾中水分蒸发消耗的热量)。
3.6灰渣的热灼减量
焚烧炉排出的灰渣在600℃经3h烘烤后,重量减少的百分比。
3.7产气量
指单位重量的垃圾经过气化或热解产生的可用气体在标准状态下的体积。
3.8焚烧炉
是垃圾焚烧、能量交换的设备。
3.9气化炉
对垃圾进行高温加气分解产生可用气体的设备。
3.10热解炉
对垃圾在缺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加热分解的设备。
3.11运转效率
炉体正常运转时间占炉体正常运转时间与定期和不定期保养时间之和的百分比。
运转效率=炉体正常运转时间/(炉体正常运转时间十定期保养时间十不定期保养时间)
3.12能量转换效率
3.12.1焚烧炉的能量转换效率
焚烧炉能回收到的热能与垃圾焚烧时所应释放出的热能之比。
3.12.2气化炉的能量转换效率
气化炉分解垃圾得到的可用气体所具有的热能和垃圾所应释放的热能之比。
3.12.3热解炉的能量转换效率
垃圾经热解炉热解所能得到的可用物质具有的热能与垃圾所应释放出的热能之比。
4、通用技术要求
4.1焚烧炉
a.垃圾的低位发热量>3500kJ/kg
b.灰渣的热灼减量<5%
c.炉膛温度应保持在800~1000℃
d.运转效率>75%
e.能量转换效率>30%
f.生产能力t/d
4.2气化炉
a.垃圾的低位发热量>4200kJ/kg
b.炉膛温度>1000℃
c.运转效率>75%
d.能量转换效率>60%
e.产气量>0.1m3/kg
f.生产能力t/d
4.3热解炉
a.运转效率>70%
b.能量转换效率>60%
c.生产能力t/d
d.炉膛温度500~850℃
4.4污染控制装置
经各种污染控制装置处理的气体、液体的排放浓度应符合GB3095、GB8978的规定。
4.5噪声
厂区环境噪声应符合GB3096的规定,生产车间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青山、陆榆萍。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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