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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车技术条件 QC/T 29112-93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8-28 12:21:14

注:表中带“△”符号者为需试验的项目。
7标志、运输和贮存
7.1垃圾车应该用文字或图形明显标志车类和工作人员的操作指示。
7.2垃圾车的铭牌应固定在明显的位置,内容应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
b.外型尺寸(长×宽×高)mm;
c.装载总质量,kg;
d.车厢容积,m3;
e.最大总质量,kg;
f.出厂编号;
g.出厂日期;
h.制造厂名。
7.3产品出厂应配齐下列备件、附件:
a.原汽车底盘的随车工具;
b.产品附件;
c.垃圾车随车工具;
d.液压系统备件。
7.4随车技术文件
a.垃圾车使用说明书;
b.汽车底盘使用说明书;
c.产品合格证(附生产许可证和原车底盘合格证);
d.装箱单。
7.5垃圾车用铁路(或水路)运输时,上下车(或船)应尽可能自驶,在必须用吊装方法装卸时,应使用不造成损伤的专用吊具。
7.6垃圾车如长期贮存应当停放在干燥、通风、防蚀的场所,并定期检查以防损坏。
汽车底盘及发动机的运输保管应按制造厂的规定进行。
8质量保证
用户在遵守本产品的贮存、使用、运输规定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一年之内且行驶里程不超过25000km时,因制造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制造厂应负责保修(易损件除外)。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建设部长沙建筑机械研究所、北京市清洁机械厂、四川专用汽车制造厂、上海环卫汽车修理改装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水银、陈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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