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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车技术条件 QC/T 29112-93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8-28 12:21:14

4.2车厢
4.2.1车厢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锤痕。
4.2.2车厢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进行垃圾的装卸作业时,不得产生永久变形。
4.2.3车厢与底架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在垃圾车行驶过程中车厢与车架之间不得发生相对运动。
4.2.4翻斗、推挤板、卸料门等可动部分工作时必须动作灵活,无干涉、卡滞现象。
4.2.5厢盖、窗孔、卸料门等与厢体之间应装卡牢固、结合缝平直。在垃圾车行驶过程中不得发生跳动、自开等现象。
4.2.6对于采用机械启闭盖的加盖垃圾车,其厢盖机构应动作平稳、无冲击现象,密封牢靠,其动作的可靠性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定型检验和定期检验试验次数不少于1000次,其平均无故障工作次数不得少于500次。对于完成装卸一车垃圾需要厢盖启闭两次及以上的垃圾车,其可靠性试验次数不少于2000次,其平均无故障工作次数不得少于1000次。
4.3装载机构
4.3.1装载机构必须保证对所配套的垃圾桶(箱)装卡牢固可靠,运动平稳。
应能保证垃圾桶(箱)正确就位和不损伤桶(箱)并保证所配套的垃圾桶一次倾倒干净。
4.3.2装裁机构必须保证所配套的垃圾桶(箱)在设计的载荷下正常工作。
4.3.3装载机构应能保证垃圾桶(箱)能在任何工作位置上停止。在满载的垃圾桶(箱)提升过程中的中间位置上停留5min,其提升液压缸的伸出(或缩入)量不大于10mm。
4.3.4装载机构应能保证连续完成装载作业。每一个工作循环时间(垃圾桶离地至倒完垃圾回到地面的时间或垃圾箱开始动作至在车上全部就位的时间),侧装、后装式垃圾车不大于20s,前装式垃圾车不大于40s,集装式垃圾车不大于60s。
4.3.5具有压缩装载功能的垃圾车,其压缩机构应能保证达到设计任务书所要求的垃圾压缩密度。
4.3.6对于采用标准垃圾桶(箱)进行自装作业的垃圾车,其装载机构的可靠性试验应满足下列的要求:
满载装载不应少于12000次,其平均无故障工作次数不少于5000次。
对于使用垃圾车本身机构进行集装的垃圾车,其装载机构可靠性试验次数不应少于1000次,其平均无故障工作次数不应少于500次。
4.4卸料机构
4.4.1卸料机构应能保证将车厢内的垃圾卸净。倾翻卸料的倾翻角(包括后翻和侧翻)不得小于45℃。
4.4.2卸料机构每一个工作循环时间(卸料动作开始至卸料完毕后回复到卸料前原位的时间),对于倾翻卸料的不应大于40s;推挤卸料的不应大于45s;集装箱卸料的不应大于140s。
4.4.3倾翻卸料垃圾车在车厢满载工况下,其倾翻角(车厢与大梁间夹角)在20~25°时停留5min,举升液压缸活塞杆的回缩量不应大于10mm。
4.4.4对于依靠本身机构进行卸料作业的垃圾车,其卸料机构的可靠性试验次数应不少于1000次(满载),平均无故障工作次数不应少于500次。
4.5取力装置
垃圾车的取力装置应设置离合器,工作平稳可靠,操作方便,能满足工作机构液压油泵的工作要求。
4.6液压系统
4.6.1液压系统的安装应符合GB3766的规定。
4.6.2液压系统应设置安全阀,其调整压力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10%~120%。
4.6.3液压油的选择应符合系统工作的要求。车辆出厂时油的清洁度应不低于ZBE39002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液压油固体颗粒污染等级中20/17。
4.6.4液压系统应保证散热的要求,油箱中的油温不得超过70℃。
4.6.5系统中如采用自制液压元件(包括液压泵、液压缸和液压阀),必须按国家或权威性部门颁布的标准进行台架试验,产品质量应合格。
4.7电气、气路系统
电气、气路系统的管线布置应合理、整齐、美观、夹持牢固,不允许与运动部件发生摩擦和干涉现象。
5试验方法
垃圾车的试验方式应按QC/T52进行。
6检验规则
6.1垃圾车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定型检验和定期检验。
6.2产品必须逐辆进行出厂检验,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署产品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表2。
6.3垃圾车的定型检验,除本标准规定的内容以外,其余按ZBT50001的规定进行,试验项目见表2。
6.4垃圾车的定期检验,除本标准规定的内容以外,其余按ZBT50002的规定进行,试验项目见表2。
6.5除上级质检机构特别规定以外,垃圾车的定型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产品台数各为1辆。用于定期检验的样车由质检部门和负责试验部门在生产厂的成品库或销售部门仓库及用户仓库抽取,所抽样机应是一年之内生产的产品,抽样基数为生产厂年计划的月平均产量的20%,但不应少于3辆。
6.6出厂检验中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定型检验和定期检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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