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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8-27 15:51:29
化垃圾为生物填料的生物滤池。简称矿化垃圾床。
3.7 动态厌氧 dynamic aeanrobic
指利用厌氧池底部高浓度污泥层的微絮凝吸附和厌氧生化作用,去除污水中的微悬浮物及部分胶体物的技术。
3.8 立环式生物反应器 vertical loop biological reaction
指污水绕水平分流隔板竖向回路循环流动,使反应器内不同区域的溶解氧浓度形成可控的梯度,从而提高氧转移效率并有利于硝化-反硝化反应同步进行的污水处理技术。
简称VLR。
3.9 复合生物反应 high efficiency hybrid biological treatment technology
指同时利用悬浮于水体中和附着于机械构件上的微生物作用,去除污染物的处理技术。
3.10 碟管式反渗透 disc-tube reverse osmosis
指以碟管式膜片、膜柱等膜组件处理高浓度污水的技术,简称DTRO。
4 总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渗滤液处理厂(站)的设计建设,除应遵守本技术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1.2 应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填埋容量、填埋年限、占地面积、自然地理情况和气象等条件确定渗滤液处理厂(站)的处理规模和处理工艺,做到保护环境、经济合理、技术可靠。
4.1.3 处理技术方案的选择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文件的要求,渗滤液处理后出水应稳定达到GB 16889 和有关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4.1.4 渗滤液处理系统的主要设备和构筑物应分成不少于两格或两套,并按并联设计。
4.1.5 渗滤液处理规模宜根据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产量与规模系数(K)的乘积确定。K值宜取1~1.5。
4.2 项目构成
4.2.1 渗滤液处理厂(站)的设计对象主要包括主体处理构筑物与设备、配套工程以及运行管理服务设施。
4.2.2 主体处理构筑物与设备包括渗滤液处理系统(包括预处理系统、生物处理系统、深度处理系统、后处理系统等);处理后废水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4.2.3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建筑、结构、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讯、暖通、检测与控制等。
4.2.4 运行管理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库房等。
4.3 总体布置
4.3.1 渗滤液处理厂(站)总体布置应满足以下原则:
a)在满足国家现行的防火、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周围环境、工艺流程、建构筑物及各项设施相互间的平面和空间关系,使各项设施整体协调统一。
b)工程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与填埋场主体工程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4.3.2 总平面布置应满足GB 50187 的规定。
4.3.3 应充分考虑渗滤液收集与外排,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4.3.4 渗滤液处理厂(站)宜独立布置在垃圾填埋场场区主导风向的下方向,并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各类管线连接简洁、维修管理方便等要求。
4.3.5 渗滤液处理区应以生产区为核心,其它各功能区应按渗滤液处理流程合理安排,主要恶臭产生源(曝气设施、厌氧反应设施、污泥脱水设施等)宜集中布置,确保相关设备充分发挥功能,保证设施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4.3.6 渗滤液处理厂(站)四周宜采取有效的绿化隔离措施。
4.3.7 渗滤液处理厂(站)内应有必要的通道并有明显的车辆行驶方向标志。
4.3.8 厂(站)区道路工程设计应符合JTJ 011、JTG B01、JTG D30、JTG D40、JTG D50、JTG F30 的规定。
4.3.9 厂(站)区围墙及挡土墙的设置应按照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GB 50187的规定。
4.4 配套工程
4.4.1 渗滤液处理厂(站)供电方式应与垃圾填埋场主体工程相协调。
4.4.2 渗滤液处理厂(站)电气工程设计的内容包括用电设备配电及控制,电缆配置及敷设,设备及构筑物的防雷与接地系统,厂(站)区辅助工程道路照明等。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站)用电设备一般为低压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二级。
4.4.3 渗滤液处理厂(站)电气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034、GB 50037、GB 50052、GB 50053、GB 50054、GB 50057 的规定。
4.4.4 渗滤液处理厂(站)采暖通风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019、 GB 50189、GB 14554、GBZ 1、GB/T 50033、JGJ 1000 的规定。
4.4.5 渗滤液处理厂(站)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037、GB 50352、TJ 36、JGJ 67的规定。
4.4.6 渗滤液处理厂(站)结构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007、GB 50009、GB 50010、GB 50011、GB 50069、GB 50191、CECS 138 的规定。
4.4.7 渗滤液处理厂(站)给排水及消防工程设计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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