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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8-27 15:51:29
化垃圾为生物填料的生物滤池。简称矿化垃圾床。
3.7 动态厌氧 dynamic aeanrobic
指利用厌氧池底部高浓度污泥层的微絮凝吸附和厌氧生化作用,去除污水中的微悬浮物及部分胶体物的技术。
3.8 立环式生物反应器 vertical loop biological reaction
指污水绕水平分流隔板竖向回路循环流动,使反应器内不同区域的溶解氧浓度形成可控的梯度,从而提高氧转移效率并有利于硝化-反硝化反应同步进行的污水处理技术。
简称VLR。
3.9 复合生物反应 high efficiency hybrid biological treatment technology
指同时利用悬浮于水体中和附着于机械构件上的微生物作用,去除污染物的处理技术。
3.10 碟管式反渗透 disc-tube reverse osmosis
指以碟管式膜片、膜柱等膜组件处理高浓度污水的技术,简称DTRO。
4 总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渗滤液处理厂(站)的设计建设,除应遵守本技术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1.2 应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填埋容量、填埋年限、占地面积、自然地理情况和气象等条件确定渗滤液处理厂(站)的处理规模和处理工艺,做到保护环境、经济合理、技术可靠。
4.1.3 处理技术方案的选择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文件的要求,渗滤液处理后出水应稳定达到GB 16889 和有关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4.1.4 渗滤液处理系统的主要设备和构筑物应分成不少于两格或两套,并按并联设计。
4.1.5 渗滤液处理规模宜根据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产量与规模系数(K)的乘积确定。K值宜取1~1.5。
4.2 项目构成
4.2.1 渗滤液处理厂(站)的设计对象主要包括主体处理构筑物与设备、配套工程以及运行管理服务设施。
4.2.2 主体处理构筑物与设备包括渗滤液处理系统(包括预处理系统、生物处理系统、深度处理系统、后处理系统等);处理后废水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4.2.3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建筑、结构、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讯、暖通、检测与控制等。
4.2.4 运行管理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库房等。
4.3 总体布置
4.3.1 渗滤液处理厂(站)总体布置应满足以下原则:
a)在满足国家现行的防火、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周围环境、工艺流程、建构筑物及各项设施相互间的平面和空间关系,使各项设施整体协调统一。
b)工程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与填埋场主体工程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4.3.2 总平面布置应满足GB 50187 的规定。
4.3.3 应充分考虑渗滤液收集与外排,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4.3.4 渗滤液处理厂(站)宜独立布置在垃圾填埋场场区主导风向的下方向,并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各类管线连接简洁、维修管理方便等要求。
4.3.5 渗滤液处理区应以生产区为核心,其它各功能区应按渗滤液处理流程合理安排,主要恶臭产生源(曝气设施、厌氧反应设施、污泥脱水设施等)宜集中布置,确保相关设备充分发挥功能,保证设施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4.3.6 渗滤液处理厂(站)四周宜采取有效的绿化隔离措施。
4.3.7 渗滤液处理厂(站)内应有必要的通道并有明显的车辆行驶方向标志。
4.3.8 厂(站)区道路工程设计应符合JTJ 011、JTG B01、JTG D30、JTG D40、JTG D50、JTG F30 的规定。
4.3.9 厂(站)区围墙及挡土墙的设置应按照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GB 50187的规定。
4.4 配套工程
4.4.1 渗滤液处理厂(站)供电方式应与垃圾填埋场主体工程相协调。
4.4.2 渗滤液处理厂(站)电气工程设计的内容包括用电设备配电及控制,电缆配置及敷设,设备及构筑物的防雷与接地系统,厂(站)区辅助工程道路照明等。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站)用电设备一般为低压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二级。
4.4.3 渗滤液处理厂(站)电气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034、GB 50037、GB 50052、GB 50053、GB 50054、GB 50057 的规定。
4.4.4 渗滤液处理厂(站)采暖通风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019、 GB 50189、GB 14554、GBZ 1、GB/T 50033、JGJ 1000 的规定。
4.4.5 渗滤液处理厂(站)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037、GB 50352、TJ 36、JGJ 67的规定。
4.4.6 渗滤液处理厂(站)结构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007、GB 50009、GB 50010、GB 50011、GB 50069、GB 50191、CECS 138 的规定。
4.4.7 渗滤液处理厂(站)给排水及消防工程设计应符
3.7 动态厌氧 dynamic aeanrobic
指利用厌氧池底部高浓度污泥层的微絮凝吸附和厌氧生化作用,去除污水中的微悬浮物及部分胶体物的技术。
3.8 立环式生物反应器 vertical loop biological reaction
指污水绕水平分流隔板竖向回路循环流动,使反应器内不同区域的溶解氧浓度形成可控的梯度,从而提高氧转移效率并有利于硝化-反硝化反应同步进行的污水处理技术。
简称VLR。
3.9 复合生物反应 high efficiency hybrid biological treatment technology
指同时利用悬浮于水体中和附着于机械构件上的微生物作用,去除污染物的处理技术。
3.10 碟管式反渗透 disc-tube reverse osmosis
指以碟管式膜片、膜柱等膜组件处理高浓度污水的技术,简称DTRO。
4 总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渗滤液处理厂(站)的设计建设,除应遵守本技术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1.2 应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填埋容量、填埋年限、占地面积、自然地理情况和气象等条件确定渗滤液处理厂(站)的处理规模和处理工艺,做到保护环境、经济合理、技术可靠。
4.1.3 处理技术方案的选择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文件的要求,渗滤液处理后出水应稳定达到GB 16889 和有关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4.1.4 渗滤液处理系统的主要设备和构筑物应分成不少于两格或两套,并按并联设计。
4.1.5 渗滤液处理规模宜根据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产量与规模系数(K)的乘积确定。K值宜取1~1.5。
4.2 项目构成
4.2.1 渗滤液处理厂(站)的设计对象主要包括主体处理构筑物与设备、配套工程以及运行管理服务设施。
4.2.2 主体处理构筑物与设备包括渗滤液处理系统(包括预处理系统、生物处理系统、深度处理系统、后处理系统等);处理后废水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4.2.3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建筑、结构、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讯、暖通、检测与控制等。
4.2.4 运行管理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库房等。
4.3 总体布置
4.3.1 渗滤液处理厂(站)总体布置应满足以下原则:
a)在满足国家现行的防火、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周围环境、工艺流程、建构筑物及各项设施相互间的平面和空间关系,使各项设施整体协调统一。
b)工程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与填埋场主体工程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4.3.2 总平面布置应满足GB 50187 的规定。
4.3.3 应充分考虑渗滤液收集与外排,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4.3.4 渗滤液处理厂(站)宜独立布置在垃圾填埋场场区主导风向的下方向,并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各类管线连接简洁、维修管理方便等要求。
4.3.5 渗滤液处理区应以生产区为核心,其它各功能区应按渗滤液处理流程合理安排,主要恶臭产生源(曝气设施、厌氧反应设施、污泥脱水设施等)宜集中布置,确保相关设备充分发挥功能,保证设施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4.3.6 渗滤液处理厂(站)四周宜采取有效的绿化隔离措施。
4.3.7 渗滤液处理厂(站)内应有必要的通道并有明显的车辆行驶方向标志。
4.3.8 厂(站)区道路工程设计应符合JTJ 011、JTG B01、JTG D30、JTG D40、JTG D50、JTG F30 的规定。
4.3.9 厂(站)区围墙及挡土墙的设置应按照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GB 50187的规定。
4.4 配套工程
4.4.1 渗滤液处理厂(站)供电方式应与垃圾填埋场主体工程相协调。
4.4.2 渗滤液处理厂(站)电气工程设计的内容包括用电设备配电及控制,电缆配置及敷设,设备及构筑物的防雷与接地系统,厂(站)区辅助工程道路照明等。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站)用电设备一般为低压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二级。
4.4.3 渗滤液处理厂(站)电气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034、GB 50037、GB 50052、GB 50053、GB 50054、GB 50057 的规定。
4.4.4 渗滤液处理厂(站)采暖通风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019、 GB 50189、GB 14554、GBZ 1、GB/T 50033、JGJ 1000 的规定。
4.4.5 渗滤液处理厂(站)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037、GB 50352、TJ 36、JGJ 67的规定。
4.4.6 渗滤液处理厂(站)结构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007、GB 50009、GB 50010、GB 50011、GB 50069、GB 50191、CECS 138 的规定。
4.4.7 渗滤液处理厂(站)给排水及消防工程设计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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