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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5.3.1.2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5.3.1.3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5.3.1.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3.1.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
5.3.1.6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规定。
5.3.2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3.2.1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5.3.2.2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
5.3.2.3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无恶臭。
5.3.2.4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5.3.2.5粪便处理厂(场)的运行管理应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FF30-99)执行。
5.3.3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5.3.4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3.4.1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5.3.4.2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小时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小时。
5.3.4.3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
5.3.4.4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5.3.5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
5.3.5.2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5.3.5.3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6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6.1公共卫生设施
6.1.1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
(1)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
(2)游览活动场所:公园、景区、景点等;
(3)公共交通等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台、停车场等;
(4)体育活动场所: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
(5)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菜市场、农贸集市、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
6.1.2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废物箱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6.1.2.2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
6.1.3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和商场等公厕等级标准,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l4—87)中的一类标准;一般景区、体育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
6.1.4公共场所的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
6.2垃圾收集与运输
6.2.1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
6.2.2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馆、游乐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的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收集、清运作业中,应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
6.3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6.3.1公共场所的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的第5.1节、第5.2节和笫5.3节的规定。
6.4公共场所清扫和保洁
6.4.1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6.4.1.1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
6.4.1.2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
6.4.1.3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
6.4.1.4各类经营摊点应自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应整洁,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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