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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4.1.1.10飞机、火车上产生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负责收集,并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4.1.1.11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以及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船舶上应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
4.1.1.12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漂浮垃圾,其水面漂浮物控制如下表所示:
4.2垃圾运输
4.2.1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1.1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4.2.1.2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4.2.1.3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
4.2.1.4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
4.2.1.5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4.2.1.6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一般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应导入污水排放渠道。
4.2.1.7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4.2.1.8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1.9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
4.2.1.10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
4.2.1.11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作业场地应设置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污水不得流入水体。有条件的,应将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4.2.1.12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
4.2.1.13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2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2.1车容应整洁,标志应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
4.2.2.2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4.2.2.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2.2.4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4.2.2.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
4.2.3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3.1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
4.2.3.2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
4.2.3.3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
4.2.3.4船舶上的粪便,应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粪便收集点,为此,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粪便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粪便,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
4.2.4市内水域漂浮垃圾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对于机械化保洁的水域,在岸边设置水域垃圾收集点和上岸点,水域保洁垃圾依靠保洁船只运往指定的上岸点,上岸后进入水域垃圾收集点,经过滤水后进入就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
4.2.4.2对于人工保洁的水域,人工打捞后的水域垃圾依靠人力车运往附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点,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
4.2.4.3水域垃圾上岸点应根据专业部门规划,靠近生活垃圾转运站附近设置。
5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5.1粪便收集
5,1.1居民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1.1在规定时间内,居民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
5.1.1.2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沟、管不应堵塞。
5.1.1.3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5.1,1.4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
5.1。1,5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在可视范围内,收集站苍蝇应少于3只/次。
5.1.1.6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5.1.2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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