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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7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8-25 14:12:41
济性综合比较确定。周边具有热用户的焚烧厂应优先采用热电联产的热能利用方式。
8.1.3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应符合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利用垃圾热能供热时,应符合供热热源和热力管网的技术标准。

8.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
8.2.1 汽轮发电机组型式的选用,应根据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或热电联产的条件确定。汽轮发电机组的数量不宜大于2套;机组年运行时数应与垃圾焚烧炉相匹配。
8.2.2 当设置一套汽轮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应按汽轮机组100%额定进汽量设置;当设置二套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宜按较大一套汽轮机组120%额定进汽量设置。
8.2.3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给水温度应根据锅炉蒸汽参数确定。
8.2.4 当不设置高压加热器时,除氧器工作压力应根据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给水温度确定。
8.2.5 汽轮发电机组的冷却方式,应结合当地水资源利用条件,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水资源贫乏的地区应采取空冷冷却方式。
8.2.6 焚烧发电厂的热力系统中:
(1)主蒸汽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或分段单母管制系统。
(2)余热锅炉给水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
(3) 其他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 中的有关规定。
8.3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8.3.1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应有稳定、可靠的热用户。
8.3.2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中的有关规定。
 

9 电气系统

9.1一般规定
9.1.1 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9.1.2 当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并网、并纳入电力部门管理时,电气系统应按照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和规定设计。
9.1.3 垃圾焚烧厂附近有地区电力网时,生产的电力应接入地区电力网,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规模、汽轮发电机的单机容量及地区电力网的具体情况,在接入系统设计中,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发电机额定电压应根据地区电力网的需要,采用6.3kV或10.5kV。
9.1.4 需要由电力系统经主变压器倒送电,当电压不满足厂用电条件,经调压计算论证确有必要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住变压器可采用有载调压的方式。
9.1.5 发电机电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9.1.6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发电机和励磁系统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和《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09.1~7409.3中的有关规定。
9.1.7 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中的有关规定。
9.1.8 垃圾焚烧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

9.2 电气主接线
9.2.1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电气主接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9.2.2 垃圾焚烧发电厂至少应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当该线路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和起动的内部电源或其他外部电源。
9.3 厂用电系统
9.3.1 垃圾焚烧厂厂用电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厂用电压可采用6kV或10kV。当利用余热发电时,高压厂用电压宜与发电机额定电压相同。
2 高压厂用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的垃圾焚烧炉的台数不宜大于四台。
3 低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每条焚烧线宜由一段母线供电,并宜设置焚烧线公用段,每段母线宜由一台变压器供电。
4 当全厂有二个及以上相对独立的、可互为备用的高压厂用电源时,不宜设专用高压厂用备用电源。当无发电机母线时,应从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靠的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应保证在全厂停电情况下,能从电力系统取得足够电力。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专用备用电源也可从外部电网引接。
5 按炉分段的低压厂用母线,其工作变压器应由对应的高压厂用母线段供电。
6 当有发电机电压母线时,与发电机电气上直接连接的6kV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4A, 或10kV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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