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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7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8-25 14:12:41
变压器检修间,但应为变压器就地或附近检修提供必要条件。
15.3.2 电气试验室设计应满足电测量仪表、继电器、二次接线和继电保护回路的调试与
电测量仪表、继电器等机件修理的要求。
15.3.3 自动化试验室的设备配置,应满足对工作仪表进行维修与调试的需要。
15.3.4 自动化试验室不应布置在震动大、多灰尘、高噪声、潮湿和强磁场干扰的地方。

1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6.1 一般规定
16.1.1 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灰渣、恶臭、废水、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16.1.2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焚烧厂工作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16.1.3应根据污染源的特性和合理确定的污染物产生量制定垃圾焚烧厂的污染物治理措施。

16.2 环境保护
16.2.1 烟气污染物的种类应按表16.2.1分类。
表16.2.1 烟气中污染物分类

16.2.2 对焚烧工艺过程应进行严格控制,抑制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对烟气必须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
16.2.3垃圾焚烧厂的生活废水应经过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中的有关规定。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
16.2.4 当地主管部门允许将垃圾渗沥液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时,应按当地城市污水管网允许接纳的标准,对垃圾渗沥液进行预处理。
16.2.5 灰渣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16.2.6 当炉渣具备利用条件时,应采取有效的再利用措施。
16.2.7 垃圾焚烧厂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16.2.8 垃圾焚烧厂的噪声治理,首先应对噪声源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宜采取以隔声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声综合治理措施。
16.2.9 垃圾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16.2.10 焚烧线运行期间,应采取有效控制和治理恶臭物质的措施。焚烧线停止运行期间,应有防止恶臭扩散到周围环境中的措施。

16.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6.3.1 垃圾焚烧厂的劳动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的有关规定。
16.3.2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应在有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在垃圾卸料平台等场所,宜采取喷药消毒、灭蚊蝇等防疫措施。
16.3.3 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6.3.4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有职业病危害与控制效果可行性评价。
16.3.5 垃圾焚烧厂应采取劳动安全措施。
 


17 工程施工及验收

17.1 一般规定
17.1.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17.1.2 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预制构件、器件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17.1.3 余热锅炉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省级技术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与锅炉级别安装类型相符合的安装许可证。其他设备安装单位应有相应安装资质。
17.1.4 对工程的变更、修改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17.1.5 在锅炉安装过程中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必须停止安装。

17.2 工程施工及验收
17.2.1 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并有施工图设计交底记录。
2 施工用临时建筑、交通运输、电源、水源、气(汽)源、照明、消防设施、主要材料、机具、器具等应准备充分。
3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通过评审。
4 合理安排施工场地。
5 设备安装前,除必须交叉安装的设备外,土建工程墙体、屋面、门窗、内部粉刷应基本完工,设备基础地坪、沟道应完工,混凝土强度应达到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5%。用建筑结构作起吊或搬运设备承力点时,应核算结构承载力,以满足最大起吊或搬运的要求。
6 应符合设备安装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满足安装条件的措施。
17.2.2 设备材料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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