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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7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8-25 14:12:41
14.1.9 中央控制室和其他必须的控制室应设吊顶。
14.1.10 垃圾池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负荷、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14.1.11 垃圾池应采用密实坚固墙体材料。垃圾池间与其它房间的连通口及屋顶维护结构,应采取有效的密闭处理措施。
14.1.12 噪声较大的厂房应考虑采取吸声措施。
14.1.13 垃圾焚烧厂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14.2 结 构
14.2.1 垃圾焚烧厂的结构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作用(荷载)对结构的整体进行作用(荷载)效应分析,结构或构件按使用工况分别进行承载能力及稳定、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处于地震区的结构,尚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计算。
14.2.2 垃圾焚烧厂房框排架柱的允许变形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车梁顶面标高处,由一台最大吊车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计算横向变形值,不应大于Ht/1250。
2 无吊车厂房柱顶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风荷载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550,地震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500;柱顶高度小于30m时,风荷载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500,地震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450。
14.2.3 垃圾焚烧厂房和垃圾热能利用厂房的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09中表3.4.1中规定的环境类别,并按表3.3.4中的规定选用。
14.2.4 柱顶高度大于30m,且有重级工作制起重机厂房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部分,其抗震等级宜按照相应的抗震等级规定提高一级。
14.2.5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必要时尚应进行稳定性计算。
14.2.6 垃圾焚烧厂的烟囱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的规定。
14.2.7 垃圾抓斗起重机和飞灰抓斗起重机的吊车梁应按重级工作制设计。
14.2.8 垃圾池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进行强度计算和抗裂度或裂缝宽度验算,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进行抗浮验算。
14.2.9 垃圾焚烧厂厂房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体型、长度、重量及地基的情况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部位应避开垃圾池、渣池和垃圾焚烧炉体。垃圾池不宜设置变形缝,当平面长度大于相应规范的允许值时,应设置后浇带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混凝土收缩变形的影响。
14.2.10 垃圾焚烧厂主厂房、垃圾焚烧锅炉基座、汽轮发电机组基座和烟囱,应设沉降观测点。
14.2.11 卸料平台的室外运输栈桥的主梁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D62的有关规定。
14.2.12楼地面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安装、检修、使用的工艺要求确定,同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垃圾焚烧厂的一般性生产区域的活荷载也可按表14.2.12采用。

表14.2.12 一般性生产区域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

注: ① 表中未列的其他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② 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③ 当设备荷载按静荷载计算时,以安装和检修荷载为主的平台活荷载,对主梁、柱和基础可取折减系数0.70~0.85,但折减后的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4 kN/㎡,地基沉降计算时,该活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可取0。
④ 垃圾卸料平台的均布荷载值,只适用于初步设计估算。在施工图详细设计时,宜用实际的垃圾运输车辆的最大载荷,按照最不利分布和组合计算。

15 其他辅助设施

15.1 化验
15.1.1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定期对垃圾热值、各类油品、蒸汽、水以及污水进行化验和分析。垃圾物理成分、残渣、补给水全分析等项目可通过协作解决。
15.1.2 化验室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焚烧厂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

15.2 维修及库房
15.2.1 维修间应具有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小修任务及工厂设施突发性故障时作为应急措施的功能。设备的大、中修宜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
15.2.2 维修间应配备必须的金工设备、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和备用品、消耗品。
15.2.3 金属、非金属材料库以及备品备件,应与油料、燃料库,化学品库房分开设置。危险品库房应有抗震、消防、换气等措施。

15.3 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
15.3.1 厂区不宜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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