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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7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8-25 14:12:41
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表13.1.3的规定。
表13.1.3 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2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
允许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
工作地点温度
≤32
32
33~35
35

注:当受条件限制,在采用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可允许温差加大1~2℃。
13.1.4 采暖热源采用单台汽轮机抽汽时,应设有备用热源。

13.2 采暖
13.2.1 垃圾焚烧厂房的采暖热负荷,宜按维持室内温度+5℃计算,但不应计算设备散热量。
13.2.2 建筑物的采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3.2.3 建筑物的采暖散热器宜选用易清扫并具有防腐性能的产品。
13.3 通风
13.3.1 建筑物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3.3.2 垃圾焚烧厂房的通风换气量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焚烧间应只计算排除余热量;
2 汽机间应计算同时排除余热量和余湿量;
3 确定焚烧厂房的通风余热,可不计算太阳辐射热。
13.3.3 垃圾池间宜设置事故与紧急排风装置,排风口应不少于3个,并应均匀布置,排风系统应配置除臭设施。
13.3.4 焚烧间、汽机间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有条件时,宜设置屋面自然通风装置。

13.4 空调
13.4.1 建筑物的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3.4.2 中央控制室、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宜设置空调装置。且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与周围空间应维持一定正压差。
13.4.3 当其他建筑物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该建筑物应设空调装置。

14 建筑与结构

14.1 建筑
14.1.1 垃圾焚烧厂的建筑风格、整体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建筑造型应简洁大方,经济实用。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修的要求。
14.1.2 厂房应按分区原则进行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使清洁区与垃圾作业区合理分隔,避免交叉;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组织合理;竖向交通路线应简便顺畅、避免重复。
14.1.3 厂房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基本热工性能和使用的要求。
14.1.4 垃圾焚烧厂房楼(地)面的设计,除满足工艺的使用要求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的有关规定。对腐蚀介质侵蚀的部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14.1.5 垃圾焚烧厂房宜采用包括屋顶采光和侧面采光在内的混合采光,其他建筑物宜利用侧窗天然采光。厂房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
14.1.6 垃圾焚烧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窗户设置应避免排风短路,并有利于组织自然风。
14.1.7 严寒地区的建筑结构应采取防冻措施。
14.1.8 大面积屋盖系统宜采用钢结构,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的有关规定。屋顶承重结构的结构层及保温(隔热)层,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设保温层的屋面,应有防止结露与水汽渗透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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