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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7
10.7.1 仪表和控制系统用的电源应通过不间断电源(UPS)供给。其电压等级不应大于 220V,应引自互为备用的两路专用的独立电源并能互相自动切换。
热力配电箱应设两路380V/220V电源进线,分别引自厂用低压母线的不同段。在有事故保安电源的焚烧厂中,其中一路输入电源应引自厂用事故保安电源段。
10.7.2 不设在控制室内的控制盘应设盘外照明,有人值班时还应设盘外事故照明。柜式盘应设盘内检修照明。
10.7.3 采用气动仪表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4830中的有关规定。
10.7.4 仪表气源应有专用贮气罐。贮气罐容量应能维持10~15min的耗气量。仪表气源的耗气量应按总仪表额定耗气量的2倍估算。
10.8 控制室
10.8.1 垃圾焚烧厂的控制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8.2全厂宜设一个中央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运转层或其他合适的位置上;中央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下面可设电缆夹层,它与主厂房相邻部分应封闭;在主厂房内可设一仪表检修间,它具有备品备件储存、仪表校验和简单维修的功能。
10.8.3 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既紧凑、合理,又方便运行和检修。控制室内宜保持微正压,其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10.8.4 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严禁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道穿过。
10.9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
10.9.1 垃圾焚烧厂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9.2 仪表及控制系统用电缆宜敷设在电缆桥架内。桥架通道应避免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及易燃易爆物等的危害,并应根据防火要求实施阻隔。
10.9.3 电气设备外壳、不要求浮空的盘台、金属桥架、铠装电缆的铠装层等应设保护接地,保护接地应牢固可靠,不应串连接地,保护接地的电阻值应符合现行电气保护接地规定。
各计算机系统内不同性质的接地,如电源地、逻辑地、机柜浮空后接地等应分别通过稳定可靠的总接地板(箱)接地,其接地网按计算机厂家的要求设计。
计算机信号电缆屏蔽层必须接地。
10.9.4 垃圾焚烧厂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防雷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中的有关规定。
10.9.5 现场布置的控制设备应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0.9.6 在危险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含现场仪表和控制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1 给水排水
11.1 给水
11.1.1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补给水的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有关锅炉给水标准中相应高一等级确定。
11.1.2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11.1.3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质要求,用水标准及定额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11.1.4 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用水宜采用独立的供水系统。
11.2 循环冷却水系统
11.2.1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设备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规范》(GB/T50102)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等的规定。
11.2.2 生活垃圾焚烧厂循环冷却水水源宜采用自然水体或地下水,条件许可的可采用市政再生水,不宜采用市政给水,市政有专用工业给水系统的除外。
11.2.3 水源选择时应对水源地及其水质、水量进行详尽的勘察,水源为地表水时,应对水体的保证率在95%最小流量时的可取水量、对河道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论证。
11.2.4 当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设备用水源井,备用井的数量宜为取水井数量的20%,但不得少于1口井。
11.2.5 水源水质无法满足11.2.1条要求时,应进行处理。
11.2.6 原水处理系统的工艺流程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生产要求与浓缩倍数率确定。
11.2.7 原水处理系统的过滤部分的处理能力宜包含循环水系统的旁流水量。
11.2.8 原水处理系统出水宜消毒,消毒剂的投加量应满足循环冷却水水质的要求。
11.2.9 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水质应根据设备冷却水水质要求确定。
11.2.10设备冷却水水质
生活垃圾焚烧厂设备冷却水水质应符合表11-1的要求。
表11-1 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

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
11.3.1厂内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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