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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7-31 13:04:47
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焚烧厂的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水平、自动监控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可按表5选用。
焚烧厂劳动定员(人)表5
焚烧厂劳动定员(人)表5

第九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九条新建焚烧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考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五十条新建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可按表6采用
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万元/(t/d)]表6

注:1.I类、II类、III类焚烧厂中主要设备和系统如炉本体、烟气净化系统、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以进口为主宜取上限,全部国产化宜取下限;
2.IV类焚烧厂中无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下限,有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上限;
3.表中指标采用北京市2000年人工、材料、机械设备预算估价计算;
4.表中不包括征地、拆迁、青苗与破路赔偿费用。
第五十一条各类焚烧厂建设工期可按表7所列指标控制
焚烧厂个建设工期(月)

注:建设工期以破土动工开始计,以工程竣工止,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第五十二条新建焚烧厂电耗指标应小于100kW.h/t垃圾。
第五十三条新建焚烧厂运行费用指标宜按40~90元/t垃圾控制。
第五十四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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