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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7-31 13:04:47
址、风景区及其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五、宜靠近服务区,运距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六、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
七、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八、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及污水排放系统。
九、对于利用焚烧余热发电的焚烧厂,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对于利用余热供热的焚烧厂,宜靠近热力用户。
第十六条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中心进行布置,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作适当安排,以确保相关设备联系良好,充分发挥功能。
第十七条焚烧厂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要求等合理确定。焚烧厂房四周宜设环形道路。道路的荷载等级应根据交通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绿化覆盖率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工艺与装备

第十九条焚烧厂的工艺与装备,应根据焚烧厂建设规模、所用工艺和装备的技术条件合理确定。应满足适度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第二十条焚烧厂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采用成熟的技术,有利于垃圾的稳定焚烧、降低环境的二次污染,符合高效、节能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应分析垃圾的物理化学特性,确定进炉垃圾低位热值应高于5000kJ/kg。
第二十二条焚烧厂年工作日365d,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h以上。
第二十三条焚烧厂垃圾受料和供料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进厂垃圾计量设施。
二、卸料场地应满足垃圾车顺畅作业的要求。应减小垃圾、污水以及臭气对环境的影响。
三、应根据垃圾接收量和生产线布置情况合理确定卸料门数量。
四、进入焚烧厂的垃圾应储存于垃圾仓内。垃圾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和防腐性能。垃圾仓内应处于负压状态,以使臭气不外溢。垃圾仓必须设置渗沥液收集设施。
五、垃圾抓斗起重机的能力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进行选择,并应考虑垃圾的混合、倒堆、给料的时间分配;垃圾抓斗起重机应具有防碰撞和称量功能。
六、垃圾破碎设备的选用应根据垃圾的性质和焚烧设备的特点决定
第二十四条焚烧厂焚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焚烧厂宜采用同一种容量、同一种型号的焚烧炉。
二、焚烧炉进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进料斗应有足够的垃圾储存容量,并避免产生搭桥现象;
2.垃圾推料器应能根据燃烧要求向炉内供应垃圾,并可调节供应量.
三、应根据垃圾特性选择合适的焚烧炉炉型,Ⅲ类(含Ⅲ类)以上焚烧厂宜优先选用炉排型焚烧炉,审慎采用其他形式的焚烧炉。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
四、焚烧炉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垃圾特性适应性强,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持额定处理能力;
2.焚烧炉内烟气温度和停留时间应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3.炉渣热灼减率不应大于5%。
五、燃烧空气设施由一次空气系统和二次空气系统组成。燃烧空气应从垃圾仓内抽取,可采用一、二次空气加热装置,一、二次风机台数应根据焚烧炉设置要求确定。
六、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设施的能力应能满足点火启动和停炉要求,并能在垃圾热值较低时助燃。
第二十五条焚烧厂余热利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余热利用方式可根据垃圾特性、工程规模及当地具体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二、利用焚烧垃圾余热发电或供电、供热、供冷联合生产,新建工程的发电机组不宜超过2台(套)。
三、利用焚烧垃圾余热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除满足工厂自用外,有条件时可直接外供或将蒸汽转换成热水外供。
第二十六条焚烧厂必须设置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净化后排放的烟气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应对烟气中不同污染物采用相应治理措施;在选择治理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垃圾特性和焚烧后各种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的变化.
三、袋式除尘器作为烟气净化系统的末端设备,应优先选用,同时应充分注意对滤袋材质的选择。
四、氯化氢、硫氧化物和氟化氢的去除宜用碱性药剂进行中和反应,并宜优先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工艺。
五、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二噁英类和重金属对环境的污染。
六、氮氧化物的去除,宜采用燃烧方式进行控制,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是否设置氮氧化物去除装置.
七、烟气净化系统与燃烧系统应同步连续运转。
第二十七条焚烧厂灰渣处理系统应根据炉渣与飞灰的产量、特性、综合利用方式、当地自然条件、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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