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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7-31 13:0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理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焚烧厂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数量。中小城市集中的地区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焚烧厂。
第十三条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焚烧厂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线数量表1

注:①Ⅳ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t/d。
②Ⅲ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t/d。
③额定处理能力分类中,Ⅱ、Ⅲ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第十四条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
1.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垃圾计量、卸料、储存、给料等设施。
2.焚烧系统:包括垃圾进料、焚烧、燃烧空气、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等设施。
3.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有害气体去除、烟尘去除及排放等设施。
4.余热利用系统:包括余热锅炉、空气预热器、发电或供热等设施。
5.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与飞灰处理系统。
炉渣处理系统主要包括出渣、冷却、碎渣、输送、储存和除铁等设施。
飞灰处理系统主要包括飞灰收集、输送、储存等设施。
6.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车辆冲洗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绿化等设施。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五条焚烧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受到威胁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四、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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