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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公共厕所保洁服务规范》DB37/T 939-2007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济南市市容环卫局、威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山东省城建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秀禄、曾宪兴、王兴成、邹瑞芳、高建品、王相文、尤顺玲、尘峰、赵忠海、孙向阳、王静、岳玲莉。
城市公共厕所保洁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厕所保洁服务的定义、分类、规划设置、保洁服务、设篇维修时限、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保洁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服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27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CJ/T13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 设施标志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3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城市公共厕所
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含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移动厕所等)。
4公厕分类
根据CJJ14-2005的规定,将公厕按建筑标准划分为一类公厕、二类公厕、三类公厕。
5公厕规划设置
5.1城市公共厕所设置数量要满足社会公众的卫生需求,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5座选取。大中城市、旅游城市宜取上限。
5.2城市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根据城市用地类别合理设置。
5.2.1公共设施用地内公共厕所设置间距300~500米;
5.2.2居住用地内公共厕所设置间距500~800米;
5.2.3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内公共厕所设置间距800~1000米;
5.2.4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主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按500~800米间距设置,支路和有人行道的快速路按800~1000米间距设置。
5.3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规划设置公共厕所。
5.4提倡和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社会开放。
6保洁
6.1应按《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进行公厕保洁服务,并应符合下列卫生质量要求:
6.1.1公厕标志牌和指向牌应设置醒目,标识规范,符合CJ/T13-1999的要求;
6.1.2公厕设施完好无损,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
6.1.3地面应清洁、无积水;
6.1.4蹲位、小便器整洁,无水锈、尿垢、粪迹、垃圾,沟眼、管道畅通;
6.1.5墙面、天花板、门窗、隔离板整洁、无乱写乱画,无污迹、无积灰、蛛网;
6.1.6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皿、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完好,保持洁净;
6.1.7公厕外环境整洁,工具摆放有序,公厕四周3-5米内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6.2公厕内卫生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公厕内卫生质量控制指标

6.3收费公厕服务要求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收费公厕服务要求

6.4公共厕所要有专人保洁,随脏随扫。一、二公厕每2小时彻底清理一次,三类每天彻底清理二次。
6.5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防蝇、防蚊和防臭措施。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
6.6水冲式公厕粪便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流和水沟内。有污水管网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便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它符合要求的贮存处理设施。
6.7移动公厕(或生态公厕等)按照本标准一类公厕的保洁要求和卫生标准执行。
6.8残疾人专用坐便器、扶手等洁净卫生,无障碍通道畅通。
6.9公厕开放时间内,应设置防滑标志,注意安全。
6.10提倡和鼓励公厕免费开放。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厕应率先实行免费开放,社会投资的公厕应逐步推行政府补贴、免费使用。
7设施维修时限
7.1公厕保洁服务责任单位应对公厕定期、定时进行检查,及时掌握设施完好情况。
7.2公厕设施损坏、破损,应在2日内修复;水电等简单故障,及时修复。
8责任
8.1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8.2提倡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公厕保洁服务单位,委托合同中应明确服务质量标准。
9监督管理
9.1公厕服务单位应对公厕的保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9.2公厕服务单位应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公厕保洁要求、开放时间、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设置在公厕墙面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9.3公厕服务单位应按照本规范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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