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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DB37/T 945-2007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8-7-22 10:40:32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济南市市容环卫局、威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山东省城建设计院。
本标准起草人:岳玲莉、王兴成、曾宪兴、杨秀禄、尘峰、赵忠海、孙向阳、王静、刘海波、刘法顺、林德、孙庆雷、王相文、尤顺玲。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的定义、分类、服务要求、服务时限、安全作业、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27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 定义
3.1城市生活垃圾
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作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设施的设置
4.1生活垃圾收集点(站)
4.1.1生活垃圾收集点(站)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4.1.2生活垃圾收集点(站)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4.1.3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放置垃圾收集设施;集贸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4.1.4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收集设施的容量按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确定。
4.1.5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大于0.8km。收集规模要按照服务范围内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要求与居住区建设做到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时注意配备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和排水设施,收集设施配置应根据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确定。
4.2废物箱
4.2.1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4.2.2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4.2.3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
——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3转运站
4.3.1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出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4.3.2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
4.3.3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4.3.4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0.4-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
4.4运输车辆
4.4.1生活垃圾的清运应采用专用的机动车辆运输。按照收集量和清运车次综合确定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
4.4.2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车牌号码与标志应清晰。
5 生活垃圾收集
5.1垃圾收集点(站)
5.1.1垃圾收集点(站)的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每日定时清洗,并保证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5.1.2垃圾收集点(站)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5.2废物箱
5.2.1废物箱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每日清掏不少于2次,擦洗不少于1次,并保证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2.2.2废物箱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
5.3转运站
5.3.1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5.3.2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5.3.3转运站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5.3.4垃圾转运站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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