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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电子电器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附编制说明)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18 12:46:36
担了《废电子电器产品处理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
1.2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环保事业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不完善,行业针对性不强,综合排放标准难以控制一些行业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有的标准使用时间过长、技术依据不够充分,致使宽严尺度不合理,执行困难。
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这两个标准只是综合的排放标准,其中没有关于电子行业的专门规定。随着现代电子工业的飞速发展,新的污染物也随之产生,特别在废电子电器产品方面缺乏控制方法,急需标准进行规范、控制。因此,对电子行业制定专门的排放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二是对一些环境质量标准的项目和限制、制定原则和技术依据研究不够,缺乏统一认识,需要更好地协调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功能区划、污染防治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内在联系。三是根据科学的发展观,循环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其中的经济规律、管理方式与现行的经济模式有所不同,对废电子电器产品处理过程资源利用与环境污染控制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四是随着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需要逐步和国际接轨,强制性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逐步向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转变。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加强和改革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意见,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尤其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2004年初组织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就“电子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了研究,初步提出了电子各分支行业主要污染因子归类分析及标准体系的划分。
2编制的法律依据和编制原则
2.1本规范制订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1998]089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43号)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6]115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
《关于加强和改革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94号)
《关于印发《电子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讨论会纪要》的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函环科函[2004]63号)
《关于下达《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2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函[2005]86号)
2.2编制原则
2.2.1适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充分满足使用要求)
本规范必须贯彻执行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能与国际相关法规、标准衔接。
本规范根据我国的国情,应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便于使用者和管理操作。
2.2.2分类指导的原则
电子电器产品种类繁多,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更新换代更是日新月异,因此本规范的制定难以按产品分类来制定,而以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处理和处置过程分章编写。但是在制订规范中体现了针对不同类型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其采取的处理工艺可以有所不同,这样,既涵盖了主要处理工艺技术又可对不同类型的废电子电器产品进行有效的分类指导和管理。
2.2.3有利于促进工艺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
本规范目的是通过技术规定实现对废电子电器产品处理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应鼓励采用恰当的处理技术,以达到理想产品;应鼓励处理后材料的再利用;限制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工艺;促进处理者改进处理技术,使用减少环境负荷的技术系统,使之有利于循环经济的推进。
2.2.4全过程控制原则
废电子电器产品的处理包括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处理和处置等环节,应进行全过程控制,因此,对每一环节都应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以期达到对全过程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3国内废电子电器产品的产生和回收处理现状
至今人们对废电子电器产品没有统一的定义,其概念也是差异极大。
有关媒体的一项随机调查结果显示,对“废电子电器产品是什么
1.2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环保事业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不完善,行业针对性不强,综合排放标准难以控制一些行业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有的标准使用时间过长、技术依据不够充分,致使宽严尺度不合理,执行困难。
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这两个标准只是综合的排放标准,其中没有关于电子行业的专门规定。随着现代电子工业的飞速发展,新的污染物也随之产生,特别在废电子电器产品方面缺乏控制方法,急需标准进行规范、控制。因此,对电子行业制定专门的排放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二是对一些环境质量标准的项目和限制、制定原则和技术依据研究不够,缺乏统一认识,需要更好地协调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功能区划、污染防治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内在联系。三是根据科学的发展观,循环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其中的经济规律、管理方式与现行的经济模式有所不同,对废电子电器产品处理过程资源利用与环境污染控制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四是随着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需要逐步和国际接轨,强制性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逐步向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转变。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加强和改革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意见,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尤其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2004年初组织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就“电子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了研究,初步提出了电子各分支行业主要污染因子归类分析及标准体系的划分。
2编制的法律依据和编制原则
2.1本规范制订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1998]089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43号)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6]115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
《关于加强和改革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94号)
《关于印发《电子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讨论会纪要》的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函环科函[2004]63号)
《关于下达《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2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函[2005]86号)
2.2编制原则
2.2.1适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充分满足使用要求)
本规范必须贯彻执行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能与国际相关法规、标准衔接。
本规范根据我国的国情,应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便于使用者和管理操作。
2.2.2分类指导的原则
电子电器产品种类繁多,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更新换代更是日新月异,因此本规范的制定难以按产品分类来制定,而以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处理和处置过程分章编写。但是在制订规范中体现了针对不同类型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其采取的处理工艺可以有所不同,这样,既涵盖了主要处理工艺技术又可对不同类型的废电子电器产品进行有效的分类指导和管理。
2.2.3有利于促进工艺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
本规范目的是通过技术规定实现对废电子电器产品处理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应鼓励采用恰当的处理技术,以达到理想产品;应鼓励处理后材料的再利用;限制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工艺;促进处理者改进处理技术,使用减少环境负荷的技术系统,使之有利于循环经济的推进。
2.2.4全过程控制原则
废电子电器产品的处理包括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处理和处置等环节,应进行全过程控制,因此,对每一环节都应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以期达到对全过程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3国内废电子电器产品的产生和回收处理现状
至今人们对废电子电器产品没有统一的定义,其概念也是差异极大。
有关媒体的一项随机调查结果显示,对“废电子电器产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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