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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暂行)》
1总则
1.1为配合汶川地震灾区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区建设、保证灾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指导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特制定本指南,供灾区工作参考。
1.2本指南仅适用于汶川地震灾区地震后至灾后重建前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污染治理,不适用于震后永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也不适用于汶川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以外地区的例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1.3本指南所指过渡性安置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5月21日颁布的《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建设安置房的地区。
1.4本指南规定了汶川地震灾区建设过渡安置房时,需要配套建设的粪便和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装置、污水消毒装置等环境保护设施的工艺技术、工程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1.5四川、甘肃、陕西等灾区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依据本指南提出更为严格和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要求。
1.6对口援助灾区建设的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指导援助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
1.7本指南为暂行,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2编制依据
为简化执行过程,指南内容仅仅引用了以下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3基本要求
3.1根据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实际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汶川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的排放,只考核COD、BOD、SS和粪大肠杆菌4项指标。COD、BOD、SS和粪大肠杆菌值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的相关标准值要求;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或非重点流域,也可按省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3.2过渡性安置区建在已有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要优先恢复已有处理系统并达标运行,过渡性安置区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过渡性安置区临近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若条件适宜,应优先考虑建设排水管网,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安置区没有或远离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地区应建设本指南提出的污水处理设施。
3.3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的收集,尽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式体制,仅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减少污水处理系统负荷;如采用雨水、污水合流式体制,从化粪池(沼气净化池)至污水处理设施之间应采用盖板方沟或管道输水。
3.4污水进入处理设施前需设置溢流井。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设施的建设,应结合当地过渡性安置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地采取分散式布局,尽量减少污水输送的距离。
3.5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要考虑设施的临时性,在不影响安全使用和处理效果的前提下,寿命可按3-5年考虑。
3.6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同时要考虑灾区建设的紧迫性和实际条件,污水处理设备建设要迅速,灾区重建完成后要便于拆除或再利用。在处理达标的前提下,可采用拼装式污水处理设施、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和简易的自然处理技术。设施也可采用砖混结构、敷设土工布或进行有效防渗处理的土方池塘等。
3.7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遵循减量化原则,减少用水量和污水处理负荷。
3.8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灾区过渡性安置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鼓励专业化、社会化运营。建设后企业应提供人员培训、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3.9安置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排放口,应远离当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排水去向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服从安置房建设规划。
4污水水量、排放水质及工艺选择
4.1污水水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生活污水来源主要为粪便冲洗水(黑水)和其他生活杂用水(灰水,包括洗浴、厨房、盥洗污水),日用水量70-120L/人.d。黑水量按20-30L/人.d,灰水量按50-90L/人.d。污水产生量按日用水量的80%考虑,污水排放量约为60-100L/人.d。
4.2排放水质
排放水质中COD、BOD、SS和粪大肠杆菌值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的相关标准值要求;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或非重点流域,也可按省级环境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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