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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暂行)》
作者:佚名 来源:环境部 发布时间:2008-6-5 8:42:13
涝威胁的地区;
4)与过渡性安置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5)与过渡性安置区(点)间的防护距离一般宜大于200m;
6)远离人群和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
2.3.3.3焚烧系统
1)焚烧炉可选用机械炉排炉、热解焚烧炉等炉型;
2)焚烧系统主体设施应包括:
(a)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垃圾卸料、储存、给料、渗滤液收集等设施。渗滤液宜喷入焚烧炉内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b)焚烧炉系统:包括垃圾进料、焚烧、燃烧空气、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等设施;
(c)烟气净化系统:包括酸性污染物、颗粒物等去除及排放等设施;
(d)余热利用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余热利用系统,对焚烧余热进行综合利用;
(e)灰渣清除系统:包括炉渣收集系统与飞灰收集系统;
(f)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对燃烧温度和供风量等参数进行监控。
2.3.3.4技术要求
1)应对垃圾特性有较强的适应性,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可保证额定处理能力。
2)燃烧室(二燃室)烟气温度应不低于850℃,焚烧残渣热灼减率不高于5%。当温度达不到850℃时,应加辅助燃料,保持稳定运行。
3)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可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方式,也可考虑湿式除酸除尘方式。
4)焚烧设施宜采用连续运行方式。
5)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焚烧烟气中粉尘的排放和烟气黑度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执行。
2.3.3.5运行管理要求
1)设备安装、调试应由专业人员完成,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运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
3)设备提供商应有售后服务能力。除出现故障能尽快派人检修外,还应设专门人员定期巡检,进行设备维护。
3建设程序
3.1过渡性安置区新建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其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3.2过渡性安置区新建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报建、招投标程序应符合国家灾区重建的相关规定。
4参考资料
1)环境保护部《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3)环境保护部《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
4)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5)《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
6)《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6)《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
8)《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
4)与过渡性安置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5)与过渡性安置区(点)间的防护距离一般宜大于200m;
6)远离人群和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
2.3.3.3焚烧系统
1)焚烧炉可选用机械炉排炉、热解焚烧炉等炉型;
2)焚烧系统主体设施应包括:
(a)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垃圾卸料、储存、给料、渗滤液收集等设施。渗滤液宜喷入焚烧炉内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b)焚烧炉系统:包括垃圾进料、焚烧、燃烧空气、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等设施;
(c)烟气净化系统:包括酸性污染物、颗粒物等去除及排放等设施;
(d)余热利用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余热利用系统,对焚烧余热进行综合利用;
(e)灰渣清除系统:包括炉渣收集系统与飞灰收集系统;
(f)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对燃烧温度和供风量等参数进行监控。
2.3.3.4技术要求
1)应对垃圾特性有较强的适应性,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可保证额定处理能力。
2)燃烧室(二燃室)烟气温度应不低于850℃,焚烧残渣热灼减率不高于5%。当温度达不到850℃时,应加辅助燃料,保持稳定运行。
3)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可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方式,也可考虑湿式除酸除尘方式。
4)焚烧设施宜采用连续运行方式。
5)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焚烧烟气中粉尘的排放和烟气黑度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执行。
2.3.3.5运行管理要求
1)设备安装、调试应由专业人员完成,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运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
3)设备提供商应有售后服务能力。除出现故障能尽快派人检修外,还应设专门人员定期巡检,进行设备维护。
3建设程序
3.1过渡性安置区新建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其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3.2过渡性安置区新建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报建、招投标程序应符合国家灾区重建的相关规定。
4参考资料
1)环境保护部《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3)环境保护部《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
4)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5)《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
6)《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6)《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
8)《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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