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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暂行)》

作者:佚名  来源:环境部  发布时间:2008-6-5 8:42:13

1总则
1.1为加强地震灾区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保护灾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发生由生活垃圾引起的环境污染和传染病事件,针对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问题,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2本技术指南仅适用于地震灾区地震后至灾后重建前过渡性安置期内生活垃圾处理,不适用于震后永久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也不适用于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以外地区的例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1.3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的一般原则,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等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要求。
1.4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配套设施要纳入过渡性安置区建设规划,配套实施。
1.5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以无害化、减量化为主要目标。
1.6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应尽快建立、完善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的收运系统,日产日清,做到密闭化的收集和运输。
2)应尽可能利用已有的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处理过渡性安置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对在地震中受到损坏的垃圾处理设施应尽快修复利用。
3)过渡性安置区需要新建配套垃圾处理专用设施的,应根据过渡性安置区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地选择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和方法。
4)为减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为过渡性安置区新建的配套垃圾处理专用设施应尽可能集中建设、合并处理;对于分散、运输困难的小规模安置区,可单独建设过渡性专用处理设施。
5)过渡性安置区新建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专用设施的选址和设计使用寿命应满足过渡性安置区规划的要求。
6)应加强过渡性安置区垃圾中的废品回收,尽可能将厨余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进行资源化应用。
1.7过渡性安置区垃圾处理设施与灾后重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永久性设施结合考虑建设的,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应当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规定,污染排放应当连续稳定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要求。
1.8本技术指南为暂行,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2处理处置设施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2.1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2.1.1安置区的生活垃圾要做到密闭化收集,日产日清。
2.1.2每50户设置1个垃圾收集点,每500-1000户设置1座垃圾收集站。
2.1.3安置区生活垃圾收运应使用密闭式垃圾收运车辆。应在各安置区投入使用的同时,科学、合理的配备足够数量的密闭式垃圾收运车辆,保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使服务半径满足充分利用已有垃圾处理设施的要求。
2.1.4在过渡性安置区内新建为充分利用已有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配套建设的垃圾中转站,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的规定。
2.1.5垃圾收集点、收集站、中转站和垃圾收运车应定期消毒,消杀蚊蝇。
2.1.6使用的消杀药剂应符合《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的规定,推荐使用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
2.2已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2.2.1对已有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状况应及时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2.2.2凡可纳入已有处理处置设施服务范围的安置区(点)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运到已有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2.2.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2.2.4生活垃圾焚烧厂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焚烧灰渣可采用填埋处理。
2.3新建过渡期生活垃圾处理专用设施与过渡性安置区配套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专用设施,宜选用能够在短时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使用完毕后便于清除或封场,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技术,可考虑选择简易填埋、焚烧、卫生堆存等处理方式。
2.3.1简易填埋处理方式
2.3.1.1适用条件
对小于等于100户的过渡性安置区(点),不具备利用已有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条件,或未配套新建卫生堆存、焚烧处理专用设施的,可考虑建设简易垃圾填埋场。
2.3.1.2选址要求
1)简易垃圾填埋场应尽可能选择在土层厚、地下水位较深、远离居住和人口聚集区、远离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地质较稳定及防渗较好的地方;
2)应位于居住区及水源取水口下游和下风向;
3)应与过渡性安置区(点)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4)应避开河道行洪、泄洪、滞洪区,避开堰塞湖决坝可能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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