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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七个标准组成:
l、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为新增部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3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0月l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易燃性鉴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08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61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
GB 19521.1易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 19521.3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口
3.1
闪点Bash point
指在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液体表面上方释放出的易燃蒸气与空气完全混合后,可以被火焰或火花点燃的最低温度。
3.2
易燃下限lower flammable 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在点火后可以使火焰蔓延的最低浓度,以%表示。
3.3
易燃上限upper flammable 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在点火后可以使火焰蔓延的最高浓度,以%表示。
3.4
易燃范围flammable range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能被引燃并传播火焰的浓度范围,通常以可燃气体或蒸气在混合物中所占的体积百分数表示。
4鉴别标准
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
4.1液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闪点温度低于60℃(闭杯试验)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
4.2固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在标准温度和压力(25℃,101.3kPa)下因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经点燃后能剧烈而持续地燃烧并产生危害的固态废物。
4.3气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在20℃,101.31Pa状态下,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体积百分比≤13%时可点燃的气体,或者在该状态下,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易燃范围的易燃上限与易燃下限之差大于或等于12个百分点的气体。
5实验方法
5.1采样点和采样方法按照HJ/T298规定进行。
5.2第4.1条按照GB/T 261规定进行。
5.3第4.2条按照GB 1952.1规定进行。
5.4第4.3条按照GB 19521.3规定进行。
6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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