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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市容貌规范(HZCG 08—2007)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12-26 9:07:43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沿街建(构)筑、公共设施、城市绿化、广告标志、城市照明设施、城市水域、公共场所、施工工地等的容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通用符号)》
CJ/T 12—1999 《城市容貌标准》
CJJ 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DB33/T1001—2003 《城市街容标准》
HZCG001—2005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成[2000]192号)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起施行,第三次修正)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8号)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市政府令第215号)
《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建(构)筑及附属设施
包括空调外机、空调架、遮阳(雨)檐蓬等设施。
3.2 公共设施
包括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其它公共设施。
3.2.1 市政设施
3.2.1.1 道路设施
包括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
3.2.1.2桥涵设施
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道、隧道等。
3.2.1.3 排水设施
包括各类雨水口、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等。
3.2.1.4 路、桥名牌
3.3 广告标志
包括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各种宣传牌、标志牌等。
3.4 城市照明设施
包括道路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
3.5 公共场所
包括道路、车站、机场、码头、公园、集贸市场、游乐场、影剧院、体育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广场、停车场、洗车场等。
4 临街建(构)筑
4.1 临街建(构)筑物
4.1.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设计和建造,主要道路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及色彩风格应与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4.1.2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动,并符合《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4.1.3 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地区周边的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定期清洗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玻璃金属板类、贴面砖石材类、高层建筑的立面每年清洗不少于1次,其它建(构)筑物立面每两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建(构)筑物立面为喷涂材料的每五年粉饰不少于一次,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维护。不得影响整体观瞻。
4.1.4 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地区临街建(构)筑物门前屋后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特殊情况除外),分界一般易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或半透景围栏。围栏高度不超过180cm。
4.1.5 街巷设置的围墙,其造型、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2 沿街建(构)筑物上的附属设施
4.2.1 基本要求
4.2.1.1 安装牢固安全,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4.2.1.2 定期维护,随脏随洗,保持整洁、无破损、锈蚀。空调室外机和遮阳(雨)檐蓬顶端无残留垃圾杂物。
4.2.1.3 丧失功能或闲置的附属设施应及时拆除。
4.2.2 空调室外机、空调支架
4.2.2.1 空调室外机应统一按建筑设计的指定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支架设置应具备兼容性,并统一设置防锈材料的装饰网罩予以遮挡。已建建(构)筑物空调室外机应逐步统一设置防锈材料的装饰网罩予以遮挡。
4.2.2.2 底层空调室外机空调支架底端距地面不低于240 cm,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也不得低于190cm。
4.2.2.3 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地排放。
4.2.3 临街遮阳(雨)檐蓬
4.2.3.1 主要道路两侧及重要窗口、景区建(构)筑物上不得擅自搭建遮阳(雨)檐蓬。
4.2.3.2 同一建筑物上的遮阳(雨)檐蓬规格要求基本一致,其下沿高度不得低于240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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