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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11-30 15:08:54
膜下保护层的粘土厚度宜为20-30cm;HDPE土工膜,厚度不应小于1mm;膜上保护层、排水层宜采用粗粒或多孔材料,厚度宜为20~30cm;植被层应采用营养土,厚度应根据种植植物的根系深浅确定。

图10.0.2-2人工材料覆盖结构示意图
10.0.3填埋场封场顶面坡度不应小于5%。边坡大于10%时宜采用多级台阶进行封场,台阶间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台阶宽度不宜小于2m。
10.0.4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渗沥液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10.0.5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时,确需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
2填埋堆体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须做出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
3未经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11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1.0.1填埋场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埋场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必须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价,
2填埋场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1.0.2填埋场应设置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污染监测井。填埋场应进行水、气、土壤及噪声的本底监测及作业监测,封场后应进行跟踪监测直至填埋体稳定。监测井和采样点的布设、监测项目、频率及分析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执行。
11.0.3填埋场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889)的要求。
11.0.4填埋场使用杀虫灭鼠药剂应避免二次污染。作业场所宜洒水降尘。
11.0.5填埋场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识、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
11.0.0填埋场的劳动卫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结合填埋作业特点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填埋作业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登记卡。
12填埋场工程施工与验收
12.0.1填埋场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和准备施工设备及设施,并合理安排施工场地。
12.0.2填埋场工程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和安装。
12.0.3填埋场工程施工变更应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
12.0.4填埋场各项建筑、安装工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12.0.5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对国外引进的专用填埋设备与材料,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要求、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应要求。
12.0.8填埋场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应专业现行验收标准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埋场地基与防渗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
2填埋场渗沥液收集与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要求;
3填埋场气体导排与防爆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
4填埋场封场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采用“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图10.0.2-2人工材料覆盖结构示意图
10.0.3填埋场封场顶面坡度不应小于5%。边坡大于10%时宜采用多级台阶进行封场,台阶间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台阶宽度不宜小于2m。
10.0.4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渗沥液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10.0.5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时,确需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
2填埋堆体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须做出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
3未经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11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1.0.1填埋场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埋场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必须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价,
2填埋场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1.0.2填埋场应设置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污染监测井。填埋场应进行水、气、土壤及噪声的本底监测及作业监测,封场后应进行跟踪监测直至填埋体稳定。监测井和采样点的布设、监测项目、频率及分析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执行。
11.0.3填埋场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889)的要求。
11.0.4填埋场使用杀虫灭鼠药剂应避免二次污染。作业场所宜洒水降尘。
11.0.5填埋场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识、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
11.0.0填埋场的劳动卫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结合填埋作业特点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填埋作业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登记卡。
12填埋场工程施工与验收
12.0.1填埋场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和准备施工设备及设施,并合理安排施工场地。
12.0.2填埋场工程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和安装。
12.0.3填埋场工程施工变更应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
12.0.4填埋场各项建筑、安装工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12.0.5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对国外引进的专用填埋设备与材料,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要求、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应要求。
12.0.8填埋场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应专业现行验收标准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埋场地基与防渗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
2填埋场渗沥液收集与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要求;
3填埋场气体导排与防爆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
4填埋场封场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采用“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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