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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常德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11-29 9:03:07

常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制定常德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正式标准的请示》收悉。我局《关于核定常德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5]164号)试行以来,无不良反映,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最高限额:
  1、为方便计收,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床日2.00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 月收费标准(元/月)
30以上 1000
20—30(含30) 800
10—20(含20) 600
5—10(含10) 400
2—5(含5) 200
2以下 100

  3、乡镇卫生院按每月80元包干收取。
  具体标准由你局在上述最高限额内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二、以上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服务内涵包括全市(含乡村)医疗废物的包装、定点收集、转运工具、消毒和规范无害化处置等费用。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
  三、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医疗机构交纳,不得向患者收取。
  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医疗机构签定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废物到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医疗废物处置职责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缴相应的医疗废物处置费。
  五、医疗废物处置费属于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局应加强管理,并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成本费用实施定期监测,建立成本监测台帐,为今后制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六、本批复自2007年11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再报我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后,方可继续实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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