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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2-2007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11-20 10:12:25
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6 监测方法
6.1 监测工况要求
在对焚烧炉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行工况相同(不低于焚烧炉额定处理能力的75%),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运行工况。
6.2 在线监测系统和监视系统
6.2.1 应对焚烧系统的主要工艺参数以及表征焚烧系统运行性能的指标包括烟气中CO、CO2、NOx、SO2、烟尘、O2、HCl浓度和烟气不透光率实施在线监测。焚烧炉在线监测系统应具备对外联网的接口和数据传输功能。
6.2.2 焚烧厂所有在线监测数据至少保存3年。
6.2.3 所有在线监测的污染物在任意一个小时的时段内,只要其排放浓度的平均值超过表1中的排放限值则属于超标排放。
6.2.4 排气筒不透光率监测
采用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不透光率监测设备(包括手动监测设备、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激光雷达遥测设备)。激光雷达遥测暂时执行《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12)第十五章暗度“二、激光雷达遥测固定源排放物的暗度”有关规定,手动监测设备和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暂时按DB11/237—2004中的附录C规定执行。待国家标准或环保行业标准颁布后,执行相应标准。
在烟道中监测不透光率数值,需折算至排放口处,折算公式如下: 

式中:Op1—L1光径之不透光率,%;
Op2—L2光径之不透光率,%;
L1 —监测系统光径长度,m;
L2 —排放口径长度,m。
6.3 重金属和二噁英监测
烟气中重金属含量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二噁英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7 标准实施
7.1 本标准由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7.2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焚烧设施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应于2010年1月1日起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在此之前执行GB18485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是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含)后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附录A
(标准的资料性附录)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注:PCDD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
PCDF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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