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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11-12 8:52:44
护的信号,宜采用信号“三取二”方案。快速投入主蒸汽旁路系统应作为机组热工保护手段之一。
10.5.5 继电器保护宜采用直流电源或交流不间断电源。当采用分散控制时,保护动作响应时间应满足设备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输入/输出(I/O)通道和隔离措施,并宜冗余配置。
10.5.6 焚烧垃圾锅炉与辅助燃烧器的联锁,应直接通过硬接线由故障安全系统执行。
10.5.7 去除酸性污染物的反应器出口温度联锁系统、垃圾焚烧锅炉炉膛出口烟气温度联锁系统等重要联锁回路,宜采用3选2安全逻辑判断。
10.5.8 设有备用设备的系统,当运行设备事故跳闸时,应有启动备用设备的联锁装置。
10.6 自动控制
10.6.1 自动控制的主要内容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各工艺系统设置情况确定。
10.6.2 重要调节参数的一次仪表可双重化设置。
10.6.3 手/自动切换,应为双向无扰动切换。
10.7 电源与气源
10.7.1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的电压等级不应大于220V。进入机柜的交、直流电源应安全可靠,符合仪表和控制系统的用电要求,并为互相自动切换,互为备用的两路专用电源。电量宜按照装机容量的1.2-1.5倍估算。配电箱应设两路380V/220V电源进线。
10.7.2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应配置不间断电源,不间断时间宜维持30-60min。
10.7.3 采用气动执行机构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4830)的有关规定。
10.7.4 仪表气源应有专用贮气罐。贮气罐容量应能维持10~15min的耗气量。仪表气源的耗气量应按总仪表额定耗气量的2倍估算。
11 给水、排水和消防
11.1 给 水
11.1.1 垃圾焚烧锅炉补给水的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有关锅炉给水标准中相应高一等级确定。
11.1.2 厂区室外和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11.1.3 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他生产废水,应经过处理后再重复利用。
11.2 排 水
11.2.1 垃圾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11.2.2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的有关规定。
11.2.3 垃圾池内的渗沥液收集设施宜设置在垃圾池的外部。收集设施前应采取防止污泥淤积,方便清理、检修的措施。
11.2.4 垃圾焚烧厂区收集的渗沥液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11.3 消 防
11.3.1 垃圾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1.3.2 垃圾焚烧锅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时,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布置在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11.3.3 垃圾焚烧锅炉采用气体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11.3.4 垃圾焚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的有关规定。
11.3.5 设置在垃圾池内的垃圾焚烧炉进料口附近,宜设置水消防设施。
11.3.6 垃圾焚烧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汽轮发电机间与焚烧间合并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11.3.7 设置在垃圾焚烧厂房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11.3.8 垃圾焚烧厂房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11.3.9 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11.3.10 垃圾焚烧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12 采暖通风与空调
12.1 一般规定
12.1.1 垃圾焚烧厂各建筑物冬、夏季负荷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的有关规定。
12.1.2 设置采暖的各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焚烧间、烟气净化间、垃圾卸料平台5~10℃;
2 渗沥液泵间、灰浆泵间5~10℃;
3 中央控制室、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化验室、试验室16~18℃:
4 垃圾制样间、石灰浆制备间16℃。
其他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
10.5.5 继电器保护宜采用直流电源或交流不间断电源。当采用分散控制时,保护动作响应时间应满足设备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输入/输出(I/O)通道和隔离措施,并宜冗余配置。
10.5.6 焚烧垃圾锅炉与辅助燃烧器的联锁,应直接通过硬接线由故障安全系统执行。
10.5.7 去除酸性污染物的反应器出口温度联锁系统、垃圾焚烧锅炉炉膛出口烟气温度联锁系统等重要联锁回路,宜采用3选2安全逻辑判断。
10.5.8 设有备用设备的系统,当运行设备事故跳闸时,应有启动备用设备的联锁装置。
10.6 自动控制
10.6.1 自动控制的主要内容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各工艺系统设置情况确定。
10.6.2 重要调节参数的一次仪表可双重化设置。
10.6.3 手/自动切换,应为双向无扰动切换。
10.7 电源与气源
10.7.1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的电压等级不应大于220V。进入机柜的交、直流电源应安全可靠,符合仪表和控制系统的用电要求,并为互相自动切换,互为备用的两路专用电源。电量宜按照装机容量的1.2-1.5倍估算。配电箱应设两路380V/220V电源进线。
10.7.2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应配置不间断电源,不间断时间宜维持30-60min。
10.7.3 采用气动执行机构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4830)的有关规定。
10.7.4 仪表气源应有专用贮气罐。贮气罐容量应能维持10~15min的耗气量。仪表气源的耗气量应按总仪表额定耗气量的2倍估算。
11 给水、排水和消防
11.1 给 水
11.1.1 垃圾焚烧锅炉补给水的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有关锅炉给水标准中相应高一等级确定。
11.1.2 厂区室外和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11.1.3 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他生产废水,应经过处理后再重复利用。
11.2 排 水
11.2.1 垃圾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11.2.2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的有关规定。
11.2.3 垃圾池内的渗沥液收集设施宜设置在垃圾池的外部。收集设施前应采取防止污泥淤积,方便清理、检修的措施。
11.2.4 垃圾焚烧厂区收集的渗沥液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11.3 消 防
11.3.1 垃圾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1.3.2 垃圾焚烧锅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时,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布置在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11.3.3 垃圾焚烧锅炉采用气体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11.3.4 垃圾焚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的有关规定。
11.3.5 设置在垃圾池内的垃圾焚烧炉进料口附近,宜设置水消防设施。
11.3.6 垃圾焚烧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汽轮发电机间与焚烧间合并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11.3.7 设置在垃圾焚烧厂房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11.3.8 垃圾焚烧厂房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11.3.9 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11.3.10 垃圾焚烧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12 采暖通风与空调
12.1 一般规定
12.1.1 垃圾焚烧厂各建筑物冬、夏季负荷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的有关规定。
12.1.2 设置采暖的各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焚烧间、烟气净化间、垃圾卸料平台5~10℃;
2 渗沥液泵间、灰浆泵间5~10℃;
3 中央控制室、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化验室、试验室16~18℃:
4 垃圾制样间、石灰浆制备间16℃。
其他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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