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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11-12 8:52:44
。当烟囱顶部高出周围地面或附近建筑物的顶部45m以上时,必须在中间层加设障碍物灯;中间层灯与顶部灯,纵向间距不应大于45m。
9.5 电缆选择与敷设
9.5.1 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9217)的有关规定。
9.5.2 垃圾焚烧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易受外部着火影响区段的电缆,应采取防火阻燃措施。
9.5.3 同一路径中,全厂公用重要负荷回路的电缆应采取耐火分隔,或采取分别敷设在互相独立的电缆通道中的措施。
9.6 通 信
9.6.1 厂区通信设备所需电源,宜与系统通信装置合用电源。
9.6.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并与地区电力网联网时,是否装设为电力调度服务的专用通信设施,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调。
10 自动化控制
10.1 一般规定
10.1.1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必须适用、可靠,应根据垃圾焚烧设施特点设计。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10.1.2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高可靠性、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设计中采用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在垃圾焚烧厂有成功运行的经验。
10.2 自动化水平
10.2.1 垃圾焚烧处理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应能在少量就地仪表和巡回检查配合下,在中央控制室由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垃圾焚烧线、垃圾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和分散控制。
10.2.2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宜包括焚烧线控制系统、热力与汽轮发电机组控制系统、车辆管制系统、公用工程控制系统和其他必要的控制系统。
10.2.3 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必要时可设就地控制室,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中央控制室。
10.2.4 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10.3 分散控制系统
10.3.1 垃圾焚烧厂的热力系统、发电机-变压器组、厂用电源的监视及程序控制,应进行集中监视管理和分散控制。焚烧线的控制系统可由设备供货商提供独立控制系统,但应与中央控制室的分散控制系统通信,实现集中监控。
10.3.2 分散控制系统的功能,应包括数据采集、模拟量控制、顺序控制及热工保护。
10.3.3 分散控制系统的中央处理机、通信总线、电源,应有冗余配置。监控级应具有互为热备的操作员站,控制级应有冗余配置的控制站。
10.3.4 系统的响应时间应能满足设施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
10.3.5 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和显示,可设光字牌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
10.3.6 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10.4 检测与报警
10.4.1 垃圾焚烧厂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
2 辅机的运行状态;
3 电动、气动和液动阀门的启闭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
4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液动源及其他必要条件的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
5 必需的环境参数。
10.4.2 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示器显示。
10.4.3 应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氯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氧或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污染物实现在线监测。
10.4.4 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10.4.5 重要检测信号应选用双重化的输入接口。
10.4.6 必要时,各工艺系统、设备可设置就地显示仪表,但不应使用对人体有危害的仪表。
10.4.7 控制室内不应引入油、水、汽的一次仪表。
10.4.8 热工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 保护和重要的联锁项目;
3 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4 热工监控系统故障;
5 主要辅机设备故障。
10.4.9 重要工艺参数报警信号源,应直接引自一次仪表。
10.4.10 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10.4.11 当采用常规仪表报警时,其信号不应取自分散系统。报警器应具有闪光、音响和人工确认、试灯、试音功能。
10.5 保护和联锁
10.5.1 各工艺系统、设备保护用的接点宜单独设置发讯元件,不宜与报警等其他功能合用。接点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重要保护的一次元件应多重化。
10.5.2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的重要保护动作时,应有事件顺序记录和运行信号显示。
10.5.3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保护范围及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10.5.4 直接用于停炉、停机保
9.5 电缆选择与敷设
9.5.1 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9217)的有关规定。
9.5.2 垃圾焚烧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易受外部着火影响区段的电缆,应采取防火阻燃措施。
9.5.3 同一路径中,全厂公用重要负荷回路的电缆应采取耐火分隔,或采取分别敷设在互相独立的电缆通道中的措施。
9.6 通 信
9.6.1 厂区通信设备所需电源,宜与系统通信装置合用电源。
9.6.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并与地区电力网联网时,是否装设为电力调度服务的专用通信设施,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调。
10 自动化控制
10.1 一般规定
10.1.1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必须适用、可靠,应根据垃圾焚烧设施特点设计。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10.1.2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高可靠性、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设计中采用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在垃圾焚烧厂有成功运行的经验。
10.2 自动化水平
10.2.1 垃圾焚烧处理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应能在少量就地仪表和巡回检查配合下,在中央控制室由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垃圾焚烧线、垃圾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和分散控制。
10.2.2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宜包括焚烧线控制系统、热力与汽轮发电机组控制系统、车辆管制系统、公用工程控制系统和其他必要的控制系统。
10.2.3 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必要时可设就地控制室,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中央控制室。
10.2.4 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10.3 分散控制系统
10.3.1 垃圾焚烧厂的热力系统、发电机-变压器组、厂用电源的监视及程序控制,应进行集中监视管理和分散控制。焚烧线的控制系统可由设备供货商提供独立控制系统,但应与中央控制室的分散控制系统通信,实现集中监控。
10.3.2 分散控制系统的功能,应包括数据采集、模拟量控制、顺序控制及热工保护。
10.3.3 分散控制系统的中央处理机、通信总线、电源,应有冗余配置。监控级应具有互为热备的操作员站,控制级应有冗余配置的控制站。
10.3.4 系统的响应时间应能满足设施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
10.3.5 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和显示,可设光字牌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
10.3.6 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10.4 检测与报警
10.4.1 垃圾焚烧厂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
2 辅机的运行状态;
3 电动、气动和液动阀门的启闭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
4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液动源及其他必要条件的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
5 必需的环境参数。
10.4.2 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示器显示。
10.4.3 应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氯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氧或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污染物实现在线监测。
10.4.4 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10.4.5 重要检测信号应选用双重化的输入接口。
10.4.6 必要时,各工艺系统、设备可设置就地显示仪表,但不应使用对人体有危害的仪表。
10.4.7 控制室内不应引入油、水、汽的一次仪表。
10.4.8 热工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 保护和重要的联锁项目;
3 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4 热工监控系统故障;
5 主要辅机设备故障。
10.4.9 重要工艺参数报警信号源,应直接引自一次仪表。
10.4.10 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10.4.11 当采用常规仪表报警时,其信号不应取自分散系统。报警器应具有闪光、音响和人工确认、试灯、试音功能。
10.5 保护和联锁
10.5.1 各工艺系统、设备保护用的接点宜单独设置发讯元件,不宜与报警等其他功能合用。接点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重要保护的一次元件应多重化。
10.5.2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的重要保护动作时,应有事件顺序记录和运行信号显示。
10.5.3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保护范围及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10.5.4 直接用于停炉、停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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